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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地與香港兩地關于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根據香港的稅法條例,在香港設立的子公司應在當地繳納“利得稅”,相當于我們通常所稱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6.5%,比國內25%的稅率優惠8.5%。由于中國大陸與香港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因此,當香港子公司分紅回國內時,只需要繳納稅差8.5%的部分。
根據國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對境外應納稅額的規定,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根據國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對境外應納稅額的規定,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