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紅燕 王濤
離岸公司正面臨更嚴格的監管。
最近,國務院國資委對國有企業的海外產權顯得格外在意,稅務方面對于海外注冊公司也念起了緊箍咒。
而最新的消息發生在5月1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公布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卻被認為是對外匯出入境政策的再次松綁。
離岸監管,這一世界性的監管難題,將在我國獲得新的突破嗎?
政策小高潮
近來,離岸監管迎來了一次政策小高潮。
“外匯局發布的《規定》,盡管可視為國家對于資金流動監管的再次松綁,其目的在于促進和便利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活動,但并不意味著對離岸公司監管的放松。”中信證券投資銀行部的一名專家告訴《中國會計報》記者。
此點可以從外匯局5月5日發布的《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得到佐證。這項已于19日開始執行的規定,為外匯業務審批放權增加了“保護層”,杜絕了境外機構外資借道流入國內市場。
國務院國資委重視離岸監管的決心也非常堅決!
此前的4月21日至4月30日,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李偉率團赴新加坡和澳大利亞,對中央企業境外機構進行了考察調研。之后,李偉公開表示,目前,境外企業容易形成國有資產的“出血點”,國資委爭取于2009年內出臺境外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指導意見。
而同時,據英國《金融時報》報道,新疆稅務機關日前裁定一家在巴巴多斯注冊的公司,應當就一宗在岸處置繳納資本利得稅。因為該公司不能證明自己及其董事會成員以巴巴多斯為總部,因而不能利用兩國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
無獨有偶,重慶和江西稅務局也分別作出了兩項類似裁定,對離岸公司產生重大意義。這或許意味著,稅務部門可能將對企業利用離岸公司進行避稅的行為出重拳。
國家對以離岸公司為形式進行的商業活動進行更嚴密的監管是必然趨勢,德勤北京分所的稅務合伙人張寶云這樣判斷。
而企業,也已明顯感受到壓力。
在記者輾轉聯系上兩家中央企業的財務總監之后,對方均以話題太敏感為由,對記者的采訪要求表示了婉拒。同時,他們也否認了本公司注冊有離岸公司的說法。
而另一家電力央企的財務處處長向記者承認,公司原本也有離岸公司,但后來不知出于何種原因就撤銷了。
“與前些年相比,現在,國有企業普遍對離岸公司非常謹慎,而民營企業則大膽一些。”上述中信證券專家說。
我們都是“混血兒”
如果不是因為匯源收購案鬧得有點大,如果不是因為牛根生與大摩的那紙對賭協議差點斷送了蒙牛,大部分人現在還不知道,這兩家公司都是“混血兒”。它們注冊在遙遠的開曼群島,而實際經營地卻在中國。它們有一個共同的名字:離岸公司!
很難說中資企業中到底有多少家是離岸公司。
一個并非很新的公開數據顯示,中國的離岸公司有20萬家,包括蒙牛、匯源,還包括中國移動、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中海油、新浪、華潤置地等諸多鼎鼎大名的龍頭企業。
來自商務部的統計數字顯示,離岸公司來勢猛烈。2008年1月至8月,對華投資前十位國家/地區排名中,英屬維爾京群島以125.11億美元排在香港之后,位居第二。
沒人管?這不行!
“離岸市場的存在會加劇跨國資本流動,這是毋庸置疑的。”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教授魯桂華對《中國會計報》記者斬釘截鐵地表示。
包括他在內的多名專家認為:盡管離岸公司讓國際資本流動顯得更為頻繁,但由此也會造成本國資本的流失,從而威脅到國家經濟安全。
因此,國家對離岸公司進行監管是理所當然的事。國家不能放任本國資產在控制之外,上述中信證券專家說得很客觀。
商務部和外匯局是我國離岸公司的兩個主要監管機構。
2005年,外匯局曾發布了一系列文件(包括9號文、11號文以及75號文),而2006年8月8日,商務部等六部委頒布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這些政策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監督資本項下的資金流動產生了一定效果。
比如前述商務部等六部委頒布的規定,就使傳統意義上的返程投資和紅籌上市模式因審批程序繁瑣等原因難以實施,從而給離岸公司在中國的投資和退出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而記者從外匯局資本司了解到,對于在中國境內登記過的離岸公司,資本項下的資金流入,企業在報請外匯局、發改委、商務部等機構批準后方能入境。這意味著,對于不合規的公司,比如此前沒有在境內登記的公司,或者資金用途不符合規范的公司,其資金就不能隨意進出。
“盡管如此,我國目前對離岸市場還沒有一套完備的監管體系。”上述中信證券專家指出。而魯桂華的看法與這位專家不謀而合。他認為,此前,有關部門對此的關注程度應該說是不夠的。“當然,目前看來,情況正在發生變化。”
監管的能與不能
“盡管離岸監管是一個國際性難題,但并非無法監管。”某著名外資銀行專家認為。
該專家表示,最關鍵還在于執行。比如一些企業注冊離岸公司,再通過轉移價格逃稅,對這種情況,海關應該是一個有效的屏障:貨物在出口時要報關,海關也要對貨物進行估價。“不過,如果海關與企業達成默契,那就沒辦法了。很多時候,問題都出在這里。”該專家聳聳肩。
該專家的顧慮并非沒有道理。當記者就此事詢問某出口企業財務部經理時,她在承認本企業通過轉移價格規避稅收的同時,對海關的未盡職責表示了默認。
不過,監管卻也的確有“不能”之處。
一家專門代辦注冊離岸公司的事務所告訴《中國會計報》記者,G20倫敦峰會后,在打擊避稅港的風口,并沒有發現注冊的業務量減少等現象。
這恰巧與盛世凱邦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首席戰略官劉少荃的判斷一致。他認為,離岸監管需要國際社會的通力合作,不是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的力量所能及。
而上述外資銀行專家進一步指出,我國不應該過于加大監管力度。“假設我國政策過于嚴格,可能會導致一些企業搬離內地。他們可以將企業搬到香港、印度甚至美國。”
這或許會造成更多的資本流失。
]]>20萬離岸公司監管存漏洞
本報記者 王新磊 北京報道
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果汁案,揭開了涉及中國經濟安全問題的“冰山一角”。在中國,像匯源果汁這種離岸公司數量眾多,并且大都雄踞行業引領者的位置。
中國新的《反壟斷法》剛于8月正式生效,其面對的第一個重大考驗便是可口可樂對匯源果汁的收購案。
“這個案例是第一個,具有樣本意義。”北京正略鈞策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合伙人梁瑞芳說,“從經營主體上來看,應當歸屬商務部管轄,從法律主體來看,又是在監管之外。這是國內法律體系和國外法律體系在經濟發展中必然的交融。具體還要看最終結果。”
踞守中國經濟高地
到底有多少中資企業是離岸公司?這是一個問題。
截至發稿時,《華夏時報》記者也沒能拿到商務部和中國外匯管理局具體的相關數據。商務部外資司相關負責人只是表示:“離岸公司不歸商務部一家管,中國外匯管理局也有監管。”
從公開的資料來看,中國企業通過離岸公司變身為“外資”的企業絕非少數,號稱有20萬家,而且不乏諸多行業的龍頭企業。其中,除了中國三大互聯網門戶新浪、搜狐和網易,還有做太陽能電力的尚德、做運動鞋的安踏國際等等,甚至還包括中石油(8.05,-0.01,-0.12%)、中石化、中國移 動、中國聯通(3.24,0.05,1.57%)等“國”字頭企業。
如此大規模的離岸公司產生于“紅籌模式”。“紅籌模式”是指國內企業的股東,按照在國內企業同樣的股權比例,在境外設立離岸公司,離岸公司收購國內企業后,將國內公司的權益裝入離岸公司。在滿足一定條件后,離岸公司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針對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紅籌股”可以劃分為“大紅籌”(國企紅籌)和“小紅籌”(民企紅籌)。
除此之外,還有更多的中資企業通過收購、注資、換股等方式,令境內企業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外商投資企業。
9月19日,《華夏時報》記者通過辦理離岸公司業務的咨詢公司了解到,注冊一家從事外貿的離岸公司,只需要提供注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所要注冊的公司名稱,再花費8800元,就能在10至15個工作日內成功注冊一家離岸公司,最快的只要3至5個工作日就能成功注冊。即使是要注冊用作上市主體的離岸公司,費用也只需要27000元。
“具體有多少家中資企業成為離岸公司,這不好說。但是,這些數字肯定不是小數。”上述咨詢公司駐北京辦事處徐姓經理說,“僅我們公司這幾年就辦理了1000多家離岸公司。”
在這些離岸公司中,大部分是民企股東通過本人在避稅島上設立殼公司,融資收購本人持有的境內民企股權。這種投資被稱為“返程投資”。目前,北京、上海兩城市已經不再批準“返程投資”。
盡管如此,來自商務部的統計仍然顯示離岸公司來勢猛烈。今年1至8月,對華投資前十位國家/地區(以實際投入外資金額計)排名中,英屬維爾京群島仍然以125.11億美元排在香港之后,位居第二。
老革命遇到新問題
大量國內優勢企業成立離岸公司,目的是想擁有外資身份,享受到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這樣做還方便海外上市,為企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不過,這一方式也帶來了一些問題。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員梅新育早在2004年就寫了一個報告《離岸金融中心成為中國資本外逃“中轉站”》。他在這份報告中指出:“改革開放以來,大約有4000名腐敗官員逃往國外,帶走了大約500多億美元的資金,其中許多大案要案都是通過離岸金融口岸發生的。”
中央領導同志對報告作出批示,要求金融管理部門盡快洽商提出解決辦法。但截至目前,我國對于離岸公司的監管基本上沒有有效手段,而可口可樂通過收購匯源果汁離岸公司進而收購匯源在國內的經營主體,又一次把離岸公司推到了前臺。
“目前通過紅籌方式在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已有700多家。”嘉富誠國際資本有限公司董事長鄭錦橋告訴記者,“對于這些離岸公司,商務部管不到海外。”
鄭錦橋說,假設可口可樂收購了控股匯源果汁的離岸公司,但國內企業仍然起用朱新禮擔任法人,匯源果汁國內的組織形式不發生變化,商務部就無法管理。
梅新育說:“匯源果汁是一家離岸注冊的公司,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果汁名義上應該是兩個外資公司之間的并購。這也反映出我國對離岸公司管理的漏洞。”
“監管層面目前也沒有明晰的思路。”梁瑞芳也表示,“這個案子的最終裁定將指導未來類似的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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