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主要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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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的主要法律形式
就新設法律實體而言,馬來西亞法律目前允許設立的實體包括:
(1) 個人獨資企業;
(2) 合伙企業,包括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3) 公司,包括擔保有限公司、無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 分公司;
(5) 代表處。
前述法律實體中,外國投資者設立企業的形式主要包括公司、有限責任合伙企業、分公司和代表處,且不得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1、代表處/區域代表處 (Representative Office/ Regional Office)
在馬來西亞設立代表處/區域代表處通常需要獲得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 ( MIDA) 的批準。代表處/區域辦公室被批準的初始期限通常為兩年。
2、分公司
分公司也被稱為外國公司 (foreign company),可被視為外國投資者境外總公司在馬來西亞的拓展,分公司必須委任一名代理人,此代理人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外國公司也必須在馬來西亞設有注冊辦事處。外國公司在馬來西亞注冊的分公司不能在馬來西亞經營批發和零售業務。所有具有外國利益的批發和零售業務必須通過在馬來西亞注冊的本地公司進行運作。
3、個人獨資企業(Sole-Proprietorship)
只有年滿18周歲的馬來西亞公民和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居民才有權申請注冊個人獨資企業,因此,外國投資者不得在馬來西亞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4、合伙企業
馬來西亞的合伙企業可以分為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根據馬來西亞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僅可以在馬來西亞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1) 合伙企業 (Partnership)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似,只有年滿18周歲的馬來西亞公民和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居民才有權申請注冊合伙企業。
(2)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為了豐富合伙企業的組織形式和促進投資,馬來西亞于2012年頒布實施了《有限合伙企業法》,允許在馬來西亞設立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2名以上合伙人組成,人數沒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團體,僅以出資份額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為專業人士而成立的有限責任合伙(LLP)必須由同一專業的自然人所組成,而且成立之前獲得相關監管機構的批準函。投資者需要向登記機關登記包括企業名稱、業務范圍、辦事機構、合伙人和合規官的姓名、名稱、國籍、住所等信息。
就新設法律實體而言,馬來西亞法律目前允許設立的實體包括:
(1) 個人獨資企業;
(2) 合伙企業,包括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3) 公司,包括擔保有限公司、無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 分公司;
(5) 代表處。
前述法律實體中,外國投資者設立企業的形式主要包括公司、有限責任合伙企業、分公司和代表處,且不得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1、代表處/區域代表處 (Representative Office/ Regional Office)
在馬來西亞設立代表處/區域代表處通常需要獲得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 ( MIDA) 的批準。代表處/區域辦公室被批準的初始期限通常為兩年。
2、分公司
分公司也被稱為外國公司 (foreign company),可被視為外國投資者境外總公司在馬來西亞的拓展,分公司必須委任一名代理人,此代理人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外國公司也必須在馬來西亞設有注冊辦事處。外國公司在馬來西亞注冊的分公司不能在馬來西亞經營批發和零售業務。所有具有外國利益的批發和零售業務必須通過在馬來西亞注冊的本地公司進行運作。
3、個人獨資企業(Sole-Proprietorship)
只有年滿18周歲的馬來西亞公民和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居民才有權申請注冊個人獨資企業,因此,外國投資者不得在馬來西亞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4、合伙企業
馬來西亞的合伙企業可以分為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根據馬來西亞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僅可以在馬來西亞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1) 合伙企業 (Partnership)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似,只有年滿18周歲的馬來西亞公民和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居民才有權申請注冊合伙企業。
(2)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為了豐富合伙企業的組織形式和促進投資,馬來西亞于2012年頒布實施了《有限合伙企業法》,允許在馬來西亞設立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2名以上合伙人組成,人數沒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團體,僅以出資份額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為專業人士而成立的有限責任合伙(LLP)必須由同一專業的自然人所組成,而且成立之前獲得相關監管機構的批準函。投資者需要向登記機關登記包括企業名稱、業務范圍、辦事機構、合伙人和合規官的姓名、名稱、國籍、住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