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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境內母公司收到香港子公司的分紅時,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取決于兩地的稅收協定和稅率差異。
根據內地與香港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香港公司分紅給境內公司的所得稅稅率通常是按5%的稅率來征收。這意味著,如果香港子公司已經在香港繳納了利得稅,那么在分紅回國內時,只需就稅差部分繳納即可。具體的稅差計算方式是“內地適用稅率 - 香港利得稅率”的差額。
例如,如果香港子公司的盈利為200萬港幣以內,其在香港繳納的利得稅率為8.25%,而內地的企業所得稅率通常為25%。那么,當這家香港子公司分紅回國內時,內地母公司需要補繳的稅額將是內地適用稅率25%減去已繳的香港利得稅率8.25%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