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居民成立的BVI公司境外收入納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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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民成立的BVI公司取得的境外收入,通常不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或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如果BVI公司的收入來源完全來自境外,并且與中國境內沒有實際聯系,那么這部分收入通常不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然而,如果BVI公司從中國取得收入,按照中國的稅法規定,國外公司在中國取得收入是需要繳稅的。如果在中國沒有常設機構,則有境內的付款方代付代繳。此外,對于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對于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我國實行稅收抵免政策,即允許企業用境外已繳稅款抵免其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或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如果BVI公司的收入來源完全來自境外,并且與中國境內沒有實際聯系,那么這部分收入通常不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然而,如果BVI公司從中國取得收入,按照中國的稅法規定,國外公司在中國取得收入是需要繳稅的。如果在中國沒有常設機構,則有境內的付款方代付代繳。此外,對于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對于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我國實行稅收抵免政策,即允許企業用境外已繳稅款抵免其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