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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達黎加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于 2 人,可以是個人或公司,可以是居民或非居民。公司股東是允許的。公司成立后,股東人數不限。重要的是,股東的記錄不能公開。
法律僅要求在公司所在地每年召開一次股東大會,但股東可以隨意召開多次。在第一種情況下,股東大會是普通股東大會,必須在每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間召開。
年度股東大會可以在哥斯達黎加或股東正式批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舉行。
在后一種情況下,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此類會議將要召開的城市名稱,然后才能在那里舉行此類會議。
會議可以由公司在哥斯達黎加的法定代理人通過代理信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