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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公司在香港的銀行賬戶可以被大陸法院查封。
香港擁有獨立的法律體系和司法管轄權。內地法院與香港法院屬于兩個獨立的司法體系,內地司法系統并不直接擁有對香港司法系統的行政權。因此,對于位于香港的銀行賬戶,內地法院并不具有直接的司法管轄權。
根據《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如果債務糾紛已經在內地法院得到終審判決,債權人可以前往香港地區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內地判決。通過司法協助的渠道,向香港法院提出具體的執行請求,包括凍結或扣劃債務人在香港銀行賬戶內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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