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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業(yè)取得內地利息收入的利得稅為7%。
香港與內地之間存在稅收協(xié)定,旨在避免雙重征稅并促進兩地經濟合作。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香港居民企業(yè)從內地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內地應繳納的稅率為7%。如果一個香港公司將其資金借給內地的公司或個人,并獲得利息收入,那么這部分利息收入需按照7%的稅率在內地繳納所得稅。
香港不征收資本利得稅,即香港公司投資于內地所獲得的股息或利息等收入在香港是免稅的,但在內地產生的利息收入需要按上述提到的7%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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