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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的股權代持適用信托法。
在香港,股權代持通常通過信托的方式實現。信托作為一種法律關系,涉及到委托人(實際出資人)、受托人(名義股東)以及受益人(可能是實際出資人或第三方)。這種安排允許實際出資人將股份的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而受托人則按照信托協議的規定管理和持有這些股份。
香港作為普通法系地區,其法律體系對股權代持的處理與中國有所不同。在中國,股權代持可能被視為一種合同關系,而在香港,股權代持則更傾向于采用信托形式,這使得股權代持的法律性質和后果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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