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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稅法規定,公司在注銷過程中需要對可能存在的未繳納所得稅進行清繳。如果公司在注銷前還有未結算的利得稅,那么在注銷過程中是需要繳納這部分稅款的。利得稅是按照公司清算時剩余資產凈值與初始注冊資本之差計算的,稅率在5%至16.5%之間浮動。
如果公司在注銷前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稅務申報并繳納了所有應繳稅款,包括利得稅,那么在注銷時就不需要再次繳納這部分稅款。此外,如果公司一直做零申報(即年審+報稅),并且沒有產生任何應稅利潤,那么在注銷時也不需要繳納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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