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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公司名稱
香港《公司條例》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如下:
2、香港公司股東和公司董事(至少一位)
**3、法定秘書(必須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一般由秘書公司提供)*
4、注冊地址(必須是香港地址)
5、注冊資本(默認注冊資本為10,000港幣,但不需要驗資,不需要實繳)
香港《公司條例》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如下:
- 香港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與中文名稱同時注冊,但不得使用英文與中文組合而成的名稱;
- 香港公司英文名稱必須以“Limited”結尾,中文名稱必須以“有限公司”結尾;
- 如公司名稱包含敏感字,必須先獲得行政長官同意才可使用。
2、香港公司股東和公司董事(至少一位)
- 股東及董事可以是同一個主體,此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
- 自然人可為任何國籍人士,但必須年滿18周歲(未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 。
**3、法定秘書(必須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一般由秘書公司提供)*
4、注冊地址(必須是香港地址)
- 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無須特別租購專門物業,但不得只用郵政信箱作為商業注冊地址。(一般由秘書公司提供)
5、注冊資本(默認注冊資本為10,000港幣,但不需要驗資,不需要實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