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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中心
以特別法對公司、私人基金、投資、信托、銀行、財產和侵權進行規范,滿足以下條件的國家或者地區被認為是離岸中心:- 實行屬地主義稅收政策;
- 免征直接稅,即個人和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利稅、遺產繼承稅和財產贈與稅等;
- 這些國家或地區一般未同第三國或地區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議,例如:英屬維爾京、開曼群島、巴拿馬和巴哈馬等;
離岸金融中心
離岸金融中心不但具備國際金融中心的條件,即國際化金融管理體制、高度經濟自由化、非居民參與的資金融通,還需在商業信息保密、商業組織登記和管理、國際協定和國際義務履行方面有特別立法,并且完全免除稅賦。有些離岸中心也是離岸金融中心,例如英屬維爾京、百慕大、開曼群島和杰西。而香港和英國嚴格意義上不是離岸中心,國為它們仍然征收所得稅和其他稅賦,同時它們與多個第三國和地區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議。但是,由于自由的金融政策和優惠的稅率并允許非居民參與進行資金融通,所以它們仍然是離岸金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