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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比較常見的案例給大家演示一下香港離岸公司LC的操作流程。常用的有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兩種。
案例:一批貨物G,國內供應商A與香港離岸公司B商簽訂合同$100萬,香港離岸公司B以$120萬與國外客戶C簽約。其中, A為出口商,B為中間商,C為進口商。BANK A為國內的通知行,BANK B為B公司的賬戶行,BANK C為開證行。
可轉讓信用證
- C向B開出L/C,金額$120萬,此證稱為母證。
- B以母證為依據,BANK B向A開出L/C,金額$100萬,此證稱為子證。
- A收到BANK A的通知,接受子證,然后發貨。
- A將提單 $100萬的發票,裝箱單提交BANK A,轉遞BANK B。
- 審單無誤后,BNAK B 通知香港公司B將發票由$100萬替換成$120萬,并將單據轉遞BANK C。
- 審單無誤后,BANK C解付$120萬給BANK B,BANK B解付$100萬給BANK A。
背對背信用證
- C向B開出L/C,金額$120萬。
- B向BANK B提交全額保證金,即$100萬,銀行開出一個全新的,完全獨立的L/C 給A。
- A接受L/C$100萬 發貨。
- A將提單 $100萬的發票,裝箱單提交BANK A,轉遞BANK B議付。
- 審單無誤后,BANK B向A解付$100萬,同時通知B買單,B領回全套單據。
- B將該套單據進行替換,更改。如將發票改成自己的發票$120萬,將有供應商名字的提單替換成有自己香港公司名字的提單,其它單據照樣更改。然后交給BANK B,轉遞BANK C議付。
- 審單無誤后,解付$120萬,同時通知進口商A贖單提貨。
案例中,離岸公司B賬戶中余額$20萬為銷售利潤,根據香港的來源地征稅原則,$20萬沒有稅收。 國內供應商A如果直接賣給國外客戶C,金額為$120萬,通過香港公司操作后,合同金額降低為$100萬,國內稅基減少,也達到了減少稅收的目的。
兩者區別
- 轉開出來的子證的所有條款,都必須依據母證原有條款開出。
- 轉開L/C 只適用交易貨物不發生變更,改裝,加工等。
- 轉證情況下,出口商只有在母證貨款付給中間商后,才能取得貨款。
- 背對背L/C 全都不受上述限制,但是需要全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