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來說香港公司不是
離岸公司,香港雖然是
離岸金融中心,但是它不具備
離岸中心(離岸地或離岸司法管轄地)的法律特征,即以特別法規范公司、稅務、投資行為和披露制度。
香港法源于英國法,公司制度透明,所有公司文件包括發生變更的公司文件必須報公司注冊處。強制性審計及會計制度和年報制度都是為了保持公司透明的方式。依照香港公司條例和英國公司法,在公司注冊處備案的股東和董事資料可供公眾查詢。香港只免除公司境外所得產生的稅,而不免除針對權利轉讓和
厘印稅即
印花稅。英國對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全球收入征稅,同時也征收印花稅。因此,香港和英國公司不屬于離岸公司,但是可以
利用香港公司離岸運作,達到
合理避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