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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基金的設立
投資項目的選擇與調查
↓
基金經理Manager,基金管理人Administrator的選定
↓
請當地持牌照的律師撰寫法律文件并做登記設立基金。
↓
開設Cash Account與Investment Account
↓
投資人入資進Cash Account
↓
基金管理人進行盡職調查KYC
↓
基金經理發出指令允許基金管理人將資本轉入Invest Account
↓
Broker運作
↓
基金管理,包含行政,會計,財務,凈值計算NAV alculation 等,一般為月報或季報
↓
基金每年審計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設置離岸機構,主要是基于避稅考慮,通常指設立在開曼群島、 毛里求斯或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等離岸中心的不在離岸中心與當地公眾開展業務,可享有作為豁免公司或企業的免稅待遇,離岸基金的投資對象和范圍無法律限制,存在更大的操作空間,可以在更廣的范圍內設計投資組合策略。 對于想設置離岸機構的企業(不僅是私募基金)來說,首先需要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尋找到最適合的避稅結構(離岸機構的設置往往涉及多個中心,以滿足不同收入來源的避稅需求),再在眾多組合中,選擇一個最簡潔、最能規避法律監管的方案。
在私募領域,離岸基金充當了重要角色,外資私募中許多都有離岸中心作為重要一環。私募離岸基金指注冊在國之外的離岸中心的基金,
具體到前述離岸中心,開曼與BVI的優勢在于,沒有稅收、保密程度高且董事無須居于境內。相比之下,開曼的合伙企業法比較靈活,適合設置私募基金,BVI私營企業法更為先進,一般用來設置SPV。
香港與新加坡則都是現實的金融中心,在這兩個地區設置離岸機構,可以展現經營實體,有助于企業形象的建設。對于中國企業來講,香港離岸中心在地緣上更為親近,內地與香港的CEPA協定,也使得兩地金融關系十分緊密,是中國企業設立離岸機構的首選。
新加坡則在投資者審核及稅收方面更具有優勢,在滿足三個條件(比較容易滿足)后,即可享受豁免個稅的待遇。
不過,香港與新加坡都要求有至少1名企業高管長居境內,這也使得當地的配套設施成為設置離岸機構所必須考慮的因素。相比之下,在子女教育方面,香港的國際學校名額緊張,新加坡則沒有這方面的問題。
目前來看,中國企業較為流行內地-香港-開曼-項目地的四重架構,不過,新加坡也正逐漸進入中國企業的視野。在某種程度上,新加坡已可做到與開曼、BVI一樣的免稅,這也是最為看重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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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當地持牌照的律師撰寫法律文件并做登記設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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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Cash Account與Investment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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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入資進Cash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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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進行盡職調查K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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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ker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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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每年審計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設置離岸機構,主要是基于避稅考慮,通常指設立在開曼群島、 毛里求斯或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等離岸中心的不在離岸中心與當地公眾開展業務,可享有作為豁免公司或企業的免稅待遇,離岸基金的投資對象和范圍無法律限制,存在更大的操作空間,可以在更廣的范圍內設計投資組合策略。 對于想設置離岸機構的企業(不僅是私募基金)來說,首先需要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尋找到最適合的避稅結構(離岸機構的設置往往涉及多個中心,以滿足不同收入來源的避稅需求),再在眾多組合中,選擇一個最簡潔、最能規避法律監管的方案。
在私募領域,離岸基金充當了重要角色,外資私募中許多都有離岸中心作為重要一環。私募離岸基金指注冊在國之外的離岸中心的基金,
具體到前述離岸中心,開曼與BVI的優勢在于,沒有稅收、保密程度高且董事無須居于境內。相比之下,開曼的合伙企業法比較靈活,適合設置私募基金,BVI私營企業法更為先進,一般用來設置SPV。
香港與新加坡則都是現實的金融中心,在這兩個地區設置離岸機構,可以展現經營實體,有助于企業形象的建設。對于中國企業來講,香港離岸中心在地緣上更為親近,內地與香港的CEPA協定,也使得兩地金融關系十分緊密,是中國企業設立離岸機構的首選。
新加坡則在投資者審核及稅收方面更具有優勢,在滿足三個條件(比較容易滿足)后,即可享受豁免個稅的待遇。
不過,香港與新加坡都要求有至少1名企業高管長居境內,這也使得當地的配套設施成為設置離岸機構所必須考慮的因素。相比之下,在子女教育方面,香港的國際學校名額緊張,新加坡則沒有這方面的問題。
目前來看,中國企業較為流行內地-香港-開曼-項目地的四重架構,不過,新加坡也正逐漸進入中國企業的視野。在某種程度上,新加坡已可做到與開曼、BVI一樣的免稅,這也是最為看重的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