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事項
1、境外機構申請開立NRA外匯賬戶時,可由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2、NRA外匯賬戶不得存取外幣現鈔,也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將NRA外匯賬戶內的資金結匯。
3、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yè)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yè)務部開立的離岸賬戶不適用本辦法。
4、NRA外匯賬戶與境外發(fā)生涉外收付款時,需按規(guī)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NRA外匯賬戶與境內機構或境內個人發(fā)生的涉外收付款時,境外機構無須申報,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應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試行)》(匯發(fā)[2006]57號)的規(guī)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1)、境內機構或個人向NRA外匯賬戶支付外匯款項時,境內機構或個人需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交易性質按照其與境外機構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規(guī)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首先注明“向境內非居民支付款項”字樣。
2)、境內機構或個人在收到NRA外匯賬戶的外匯款項時,應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交易性質按照其與境外機構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規(guī)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注明“收到境內非居民外匯款項”的字樣。
3)、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與NRA外匯賬戶發(fā)生的涉及進出口核銷的境內收付款,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無需再填寫《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信息申報表(境內收入)》《境內匯款申請書》和《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NRA外匯賬戶之間通過境內銀行辦理的收付款業(yè)務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