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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度,是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區間,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核算經營成果的時間界限。通常情況下,一個單位的經營和業務活動,總是連續不斷進行的,如果等到單位的經營和業務活動全部結束后,才核算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既不利于單位外部利益關系方了解單位的經營情況,也不能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管理的需要。因此,會計上就將連續不斷的經營過程人為地劃分為若干相等的時段,分段進行結算,分段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分段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香港政府的財政的結算日(會計年度)為每年的4月1號至次年的3月31日,一般在每年3月31日,很多香港公司都會收到香港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以示要做帳報稅。
內地《會計法》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內地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這是為了與我國的財政、稅務、計劃、統計等年度保持一致,從而便于國家宏觀經濟管理。
香港公司會計年度報稅周期與內地不同,不用1個月報1次。但是第一次核數的期限為公司成立后 18個月內,即香港公司的第一次年度審計必須在公司成立的18個月內完成。第一次股東大會必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8個月內召開,而在股東大會上,必須遞交公司的財政報告,所以依據此項規定,“第一次年度審計必須在公司成立的18個月之內完成”這個規則應運而生,依此類推以后就是1年報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