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申請離岸免稅,稅局會提出哪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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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下文稱[該公司]
反對-2010/06至2012/08課稅年度
利得稅-2013/09課稅年度
本局于2014年1月20日收到該公司的反對通知書。該反對在現階段未能獲得解決。稅務局局長指示本人在他根據《稅務條例》第64(2)條就該公司的反對作出決定前,向貴公司查詢。
該公司曾經就上述課稅年度的交易利潤作出境外申報。現謹請你提供以下進一步的資料和文件:
1、該公司聲稱它的業務主要由董事張三先生在國內操作。現請你提供以下有關張三先生的資料和文件:
(a)他的護照/香港身份證副本。
(b)他在2009年12月2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有否到該香港。如有的話,請提供張三先生的詳細行程表,包括每次到訪香港的日期以及造訪的目的和所聯絡的客戶名稱。
(c)他在國內的住址。
2、你提供的附件包括該公司與XX航務代理公司[xx航務]簽訂的服務協議書[生效期間為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請說明:
(a)該協議書是如何、在何時何地和由誰擬備和簽署。
(b)該公司與xx航務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及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期間有否簽訂服務協議書。如有的話,請提供該等協議書的副本。
3、你聲稱該公司除了為xx航務提供貨物運輸客戶從而收取傭金外,亦為貨運代理公司介紹船公司及為國外客戶提供貨運代理以賺取傭金。唯這些業務并無固定客戶,與客戶亦只
有口頭上的協議而沒有簽訂任何文件。因此,請你提供以下資料:
(a)列出該公司在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間除xx航務外所有客戶的名稱,各客戶的地址,全年傭金數額,以及與該公司、董事或股東的關系[如有的話]。
(b)該公司物色這些客戶的方法、地點和負責人員,以及厘定傭金的方法。如通過議價方式厘定傭金,請說明議價的方法、地點和負責人員。
(c)在只有口頭上的協議而沒有簽訂任何文件的情況下處理任何欠款或其他糾紛的方式。
(d)確認ccc有限公司及bbb有限公司是否該公司的客戶。如是的話,請說明這兩位客戶的地址,物色它們的方法、地點和負責人員,以及厘定傭金的方法。
請于本函發出日期起計一個月內提交所需資料。

這次,香港稅務局在既要保持香港稅收的國際競爭力,又要有效防范跨境避稅活動的基礎上,對《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征稅)條例草案》進行了修訂。總體來看,香港的所得稅仍然采用來源地征稅原則,但是,對在香港注冊的公司取得如下四類離岸被動性收入的所得稅豁免需要滿足“經濟實質原則”和“關聯度原則”的測試:
四種離岸被動性收入類型,指明外地收入指在香港以外地區產生或得自香港以外地區的下列任何收入
(1)利息;
(2)知識產權收入;
(3)股息;
(4)處置股份或股權權益的收益(“處置收益”)
新的離岸收入豁免征稅機制將制定經濟實質要求,以防止空殼公司可能濫用香港的稅務安排,以實現就外地被動收入的雙重不征稅情況。
根據新機制,跨國企業實體如欲就外地利息、股息和處置收益申請稅務豁免,須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即在香港聘用足夠數目的合資格雇員和招致足夠的營運開支。屬純股權持有公司的跨國企業實體所須符合的經濟實質要求可獲放寬,只包括持有和管理股權參與,以及遵從香港公司法的存檔規定。
至于外地知識產權收入,納稅人須遵從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就知識產權所設的稅務優惠機制所公布的關聯規定。根據該規定,稅務豁免將與歸屬于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的合資格研究及開發(研發)開支密切相關(純粹那種在香港設立公司,將注冊商標法定所有權轉讓給香港公司,由香港公司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模式會受到挑戰)。
同時,香港稅務局也提出了,這次調整只涉及四類離岸被動性收入,而離岸主動收入不在范圍內(比如,部分國內企業在香港設立的離岸貿易公司,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的所得稅豁免,這種類型不在本次調整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