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最新要求每間公司掛水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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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舊《公司條例》(第32章)(下稱「舊條例」)下,公司須以可閱字樣,將其名稱髹在或緊附于每個辦事處或每個營業地點外面的顯眼處的規定已予放寬。根據該規例,如公司在其注冊辦事處及每個業務場所以可閱字樣,持續地展示其注冊名稱,以及該公司名稱置于可讓有關處所的訪客易于看見的位置,則該公司已遵從有關披露的規定。新規定給予公司靈活性,讓公司可在注冊辦事處及業務場所內或外展示其注冊名稱(該規例第3(1)及3(2)條)。
為方便營商,該規例并無規定公司須在其經營業務但不向公眾開放的辦事處或地點(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除外)展示其注冊名稱(該規例第2(1)條)。
為方便用作多間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的地點以電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稱,該規例載有新條文,訂明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間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只要在每段4分鐘時段內,透過電子器材將注冊名稱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續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過電子器材要求展示注冊名稱后,該名稱能夠于4分鐘內展示,則公司已遵從在該地點展示注冊名稱的有關規定(該規例第3(3)條)。
根據該規例,如公司自成立為法團后,從來沒有會計交易,或如已委任公司的清盤人或其財產的接管人或經理人,而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任何業務場所亦是該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經營業務的地點,便無須在其注冊辦事處及每個業務場所展示公司的注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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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者可遭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13C條《關于罪行罰款的條文》可處第 3 級罰款。刑罰列表如下﹕
罰款 適用級數
$1至$2000 第1級
$2001至$5000 第2級
$5001至$10000 第3級
$10001至$25000 第4級
$25001至$50000 第5級
$50001至$100000 第6級
附件為水牌罰款信,請大家查看


如果你香港公司是離岸經營,在香港沒有實體辦公地點,可以不用掛水牌的。
這里不是有個關于香港公司掛水牌的真相么?http://www.anwireless.cn/question/58694
有些代理以這個名譽去收客戶額外的費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