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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相關政策,沒有依時把應課稅事項通知局長或沒有依時呈交報稅表者,本局會參照下列加征罰款比率級別評定罰款額:
(a) 第一次違例
組別(i) 少征收稅款的10%。
組別(ii) 假如發出了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后才提交報稅表,則為少征收稅款的20%。
(b) 5年內第二次違例
組別(i) 少征收稅款的20%。
組別(ii) 假如發出了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后才提交報稅表,則為少征收稅款的30%。
(c) 5年內第三次違例或其后再犯
組別(i) 少征收稅款的35%。
組別(ii) 假如發出了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后才提交報稅表,則為少征收稅款的50%。
以上的百分比僅作為一般指引,并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上調或下調。一般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延遲呈交稅表時間的長短、所涉及的稅款、違犯有關事項的原因、納稅人的態度以及納稅人所采取的補救措施。
在計算5年內違例的次數時,〝違例〞是指犯事人曾接警告信、以罰款代替檢控、被法庭罰款或收到第82A條的罰款評稅。
如涉及漏報或少報利潤,則D部分的罰款政策同樣適用。但個案本身并沒有接受實地審核或調查這一事實將會被視為一寬減因素,以作考慮。
《稅務條例》 第XIV部的罰則包括:
(1)任何人作為雇主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第52(2), (4)至(7)條的規定,本局可根據第80(1)條對其提出檢控 。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罰款10,000元 ,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2)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第51C條的規定備存業務紀錄,本局可根據第80(1A)條對其提出檢控。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罰款10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
(3)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有以下行為,本局可根據第80(2)條對其提出檢控 :
(i)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 ;
(ii)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
(iii)提供不正確的資料;
(iv)未有按時提交報稅表;
(v)未有把應課稅事項通知本局。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罰10,000元及少征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4)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本局可根據第82條對其提出檢控:
(i)在報稅表中漏報任何應填報的款項;
(ii)在報稅表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
(iii)在申索扣除項目或免稅額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
(iv)簽署不屬實的陳述或報稅表 ;
(v)在回復按照《稅務條例》的規定而提出的問題或索取資料時給予虛假的答復;
(vi)編制或備存虛假的帳簿;
(vii)使用欺騙等手段逃稅。
不依時繳稅的后果
根據《稅務條例》( 第 112 章 ) 第 71(1) 條,依照稅務條例條文而征收的稅款,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稅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
如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后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評稅通知書內尚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稅,稅務局得立即予以追討。
稅務局局長可立即根據《稅務條例》第 XII 部的規定,采取法定追稅行動 ( 包括征收百分之五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 ) 以追收欠款。
稅務局采取的追稅措施
1、對逾期未繳交的稅款征收附加費
2、向第三者包括納稅人的雇主、銀行、租客、債務人、顧客等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追收稅款
3、在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稅
4、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
(a) 第一次違例
組別(i) 少征收稅款的10%。
組別(ii) 假如發出了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后才提交報稅表,則為少征收稅款的20%。
(b) 5年內第二次違例
組別(i) 少征收稅款的20%。
組別(ii) 假如發出了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后才提交報稅表,則為少征收稅款的30%。
(c) 5年內第三次違例或其后再犯
組別(i) 少征收稅款的35%。
組別(ii) 假如發出了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后才提交報稅表,則為少征收稅款的50%。
以上的百分比僅作為一般指引,并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上調或下調。一般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延遲呈交稅表時間的長短、所涉及的稅款、違犯有關事項的原因、納稅人的態度以及納稅人所采取的補救措施。
在計算5年內違例的次數時,〝違例〞是指犯事人曾接警告信、以罰款代替檢控、被法庭罰款或收到第82A條的罰款評稅。
如涉及漏報或少報利潤,則D部分的罰款政策同樣適用。但個案本身并沒有接受實地審核或調查這一事實將會被視為一寬減因素,以作考慮。
《稅務條例》 第XIV部的罰則包括:
(1)任何人作為雇主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第52(2), (4)至(7)條的規定,本局可根據第80(1)條對其提出檢控 。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罰款10,000元 ,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2)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第51C條的規定備存業務紀錄,本局可根據第80(1A)條對其提出檢控。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罰款10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
(3)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有以下行為,本局可根據第80(2)條對其提出檢控 :
(i)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 ;
(ii)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
(iii)提供不正確的資料;
(iv)未有按時提交報稅表;
(v)未有把應課稅事項通知本局。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罰10,000元及少征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4)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本局可根據第82條對其提出檢控:
(i)在報稅表中漏報任何應填報的款項;
(ii)在報稅表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
(iii)在申索扣除項目或免稅額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
(iv)簽署不屬實的陳述或報稅表 ;
(v)在回復按照《稅務條例》的規定而提出的問題或索取資料時給予虛假的答復;
(vi)編制或備存虛假的帳簿;
(vii)使用欺騙等手段逃稅。
不依時繳稅的后果
根據《稅務條例》( 第 112 章 ) 第 71(1) 條,依照稅務條例條文而征收的稅款,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稅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
如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后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評稅通知書內尚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稅,稅務局得立即予以追討。
稅務局局長可立即根據《稅務條例》第 XII 部的規定,采取法定追稅行動 ( 包括征收百分之五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 ) 以追收欠款。
稅務局采取的追稅措施
1、對逾期未繳交的稅款征收附加費
2、向第三者包括納稅人的雇主、銀行、租客、債務人、顧客等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追收稅款
3、在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稅
4、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