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內地打官司使用香港法律還是內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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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香港公司多為在內地實施采購行為的非傳統貿易商,三方的關系應為連環買賣關系而非代理關系。
由于賣方的住所地在內地,內地法院可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行使管轄權,并適用內地法律,貴司可向住所地有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貴司也可以同時在香港提起訴訟即平行訴訟。因為內地與香港互不承認對方的商事判決(2006年的“安排”只限于協議管轄部分且尚未生效),故貴司無法在香港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內地的生效判決,因而只能在香港法院另行起訴,而內地與香港目前并不禁止平行訴訟。
貴司需要評估的是訴訟成本問題。
對于執行問題,由于大多數香港貿易商在香港有倉儲,因而在香港訴訟并非完全沒有保障。至于在內地訴訟,貴司則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限制香港公司負責人離境的途徑達到執行目的。
案例2:關于和香港企業傭金協議事宜
您好,我不是香港人,我是廣東人,和香港一家公司合作幫忙介紹客戶給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和我們簽訂傭金協議,待客戶交易成功,香港公司收到款三日內付給我傭金,我想問下,如果香港公司拒付給我傭金,我是否可以請香港律師追討追討我的傭金,這種官司勝訴的機會有多大,我們要以什么方式能確保我的利益。
答:如果你是向香港法院起訴對方,當然是要委托香港律師。如果你向內地法院起訴對方,只能委托持有中國內地律師執業證律師。當然,現在中國司法考試也對香港公民開放,也有香港人持有內地律師執業證,他們可以接受委托在內地法院以律師身份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