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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所得稅(利得稅)稅率(適用于2008/09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
- 法團 : 16.5%
- 法團以外的人士 : 15%
(2) 特惠稅率
- 從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潤或利息收入,以及專業再保險公司的離岸業務所得,其稅率為一般稅率的一半。
所有的納稅人,不論其居住地或注冊地,一律按法團或法團以外的人士的稅率納稅。
但是,任何年滿18 歲或未滿18 歲而父母雙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臨時居民,均可選擇按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以減輕將利潤及收入全部以標準稅率計稅時的負擔。當采用個人入息課稅計算的稅款較分別以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計稅的稅款為低時,納稅人將可透過該選擇得到稅務寬減。
(注)
(1) 2014/15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2) 2013/14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
(3) 2012/13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
(4) 2011/12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12,000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