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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開公司就想留在香港,那是不可能的。
根據《入境條例》,任何人如屬以下任何一項人士,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一)或(二)項規定的人。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二十一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六)第(一)至(五)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根據《入境條例》,任何人如屬以下任何一項人士,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一)或(二)項規定的人。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二十一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六)第(一)至(五)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