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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已繳稅款的扣除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
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繳納的稅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應稅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應稅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
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取得收入為外幣的換算
個人所得稅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美元、日元、港幣的,統一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上述三種貨幣的基準匯價(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企業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上述三種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應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幣的匯價進行套算,按套算后的匯價作為折合匯率計算繳納稅款。套算公式為:某種貨幣對人民幣的匯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
3.自行納稅申報手續
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前往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手續。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納稅人,應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人申報手續。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納稅人,應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人申報手續。
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在境外以納稅年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的30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算稅款的,或者在境外按來源國稅法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另一方征稅。
二、 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該一方法律征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為股息總額的5%;
(二)在其它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雙方主管當局應協商確定實施限制稅率的方式。本款不應影響對該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潤所征收的公司利潤稅。
三、本條“股息”一語是指從股份或者非債權關系分享利潤的權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潤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的法律,視同股份所得同樣征稅的其它公司權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過設在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據以支付股息的股份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系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第七條的規定。
五、一方居民公司從另一方取得利潤或所得,該另一方不得對該公司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潤征收任何稅收,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潤全部或部分是發生于該另一方的利潤或所得。但是,支付給該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據以支付股息的股份與設在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系的除外。

第一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稅務機關可能確實有為穩定稅收而開辟稅源、加強征管的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值得商榷,但具體到更加嚴格地對境外收入征稅,則是非常合理而且必要的。
大致地說,在很多國家,即使一個人有該國國籍,只要他在該國居住的時間足夠短,他在境外獲得的收入就不需要向該國繳稅;而美國公民即使不在美國居住,也需要向美國就境外收入繳納所得稅。顯然,美國的規定是最嚴厲的。
那中國是如何規定的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須就境外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對“有住所”的解釋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國家稅務總局的《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又進一步對“習慣性居住”做出解釋: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一個有中國國籍的人,即使長期在境外工作,他今后也必須回中國境內居住,當然屬于“習慣性居住”,即使他并不在境內居住,也要被認作“有住所”,那就要為境外收入繳稅。由此可見,中國稅法對境外收入征稅的規定確實與美國同樣嚴厲,長期不在境內居住的公民,依然要承擔納稅義務。
“習慣性居住”解釋了這樣做的合理性。很多人認為,在境外居住的公民,并不享受本國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讓他們繳納所得稅是不公平的。而“習慣性居住”的概念則指出,如果一個人在境外居住是暫時的(即使是長期的),以后還是會回到中國境內,那么,他還是會享受中國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而且,他可能還有家人、利益相關人正在享受中國政府的公共服務。既然如此,“習慣性居住”的人當然應該繳稅。但是,在境外工作普通職員不需要為此擔心,因為他們已在境外繳稅,可以扣減境內應納稅額。
全球的富人都熱衷于避稅,中國的富人也不例外。幾十年前他們就利用境外注冊公司的方式避稅,現在則有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移民的方式避稅。而他們的收入實際上主要來源于中國,因此,中國當然有必要更加嚴格地對境外收入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