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銀行和特許機構用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應用服務平臺)訪問使用個人外匯系統,具體訪問渠道為:
外匯局擬明年停止使用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
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組織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做好個人外匯系統(外匯局版)的上線準備和系統接入工作:
(一)各分支局應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間組織完成網絡配置、客戶端環境設置、用戶管理和訪問測試等工作。系統訪問設置的具體操作說明,詳見應用服務平臺主頁“常用下載”欄目中的《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外匯局版)訪問設置手冊》。
(二)自2015年10月26日起,各分支局可使用業務管理員用戶(用戶代碼為pmisba,初始密碼從上級局獲?。┑卿洃梅掌脚_,創建個人外匯系統業務操作員用戶并分配相應權限;對已存在的業務操作員用戶,直接分配權限。
(三)各分局應于2015年11月2日前將轄內已取得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資格的支付機構信息錄入到個人外匯系統。
三、各銀行、特許機構均應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個人外匯系統的上線準備和系統接入工作:
(一)截至2015年10月25日在應用服務平臺中已開通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特許機構網點,業務管理員用戶(用戶代碼為ba)將自動獲得個人外匯系統角色分配權限,業務操作員將自動獲得個人外匯系統相應角色。
(二)各銀行、特許機構應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間組織完成網絡配置、客戶端環境設置、用戶核對維護和訪問測試等工作。系統訪問設置的具體操作說明,詳見國家外匯管理局銀行信息門戶網站“資料下載”欄目中的《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設置手冊》。
(三)2015年10月26日以后開辦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銀行網點、特許機構網點,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通個人外匯系統。
(四)各銀行、特許機構采用聯機接口模式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須經外匯局驗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個人外匯系統??偩重撠熑珖糟y行總行的驗收,各分局負責轄內地方性商業銀行總行、外資銀行境內主報告分行和特許機構驗收工作。聯機接口的驗收工作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銀行信息門戶網站“資料下載”欄目中的《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聯機接口接入管理要求》開展。
已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銀行須于2016年1月1日前通過外匯局驗收并接入個人外匯系統,方可繼續開展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
已獲得通過互聯網辦理兌換業務資格的特許機構須于2016年1月1日前通過外匯局驗收并接入個人外匯系統,方可繼續開展通過互聯網辦理兌換業務。
四、各分局、銀行、特許機構應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個人外匯系統試運行工作:
(一)2015年11月2日至11月28日,廣東、上海、四川、河北、浙江、福建、北京、重慶、寧波9家分局(外匯管理部)選擇部分銀行網點,天津、上海、北京3家分局(外匯管理部)選擇部分特許機構網點開展個人外匯系統頁面登錄模式試運行工作。上述分局(外匯管理部)應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將參與頁面登錄模式試運行的銀行網點和特許機構網點向總局報備。同時,試運行期間上述分局(外匯管理部)應關注個人外匯系統操作使用、數據準確和優化改進等方面問題,于每周二報送上周個人外匯系統頁面登錄模式試運行發現的問題。
(二)2015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采用聯機接口模式并經外匯局驗收通過的銀行,可選擇柜臺渠道或電子銀行渠道開展個人外匯系統聯機接口模式試運行工作。
(三)2015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所有銀行網點和特許機構網點須通過頁面登錄模式或聯機接口模式將柜臺辦理的個人結售匯業務報送個人外匯系統。各分支局應做好個人外匯系統操作的指導,促使銀行和特許機構通過個人外匯系統規范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四)試運行期間,參與試運行的銀行網點和特許機構網點仍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業務,實現年度總額管理,并于交易當日將個人結售匯業務信息通過頁面登錄模式或聯機接口模式報送個人外匯系統。
五、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系統上線準備和系統接入工作,參照對全國性銀行總行的要求執行。
六、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特許機構,公布本分局業務和技術咨詢電話,組織做好轄內地區的業務和技術支持工作。
在個人外匯系統試運行過程中,如遇有關業務和技術問題,銀行和特許機構請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反饋,各分局應及時向總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