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香港或澳門中轉貨物單證提交相關事宜
海關總署關于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經港澳中轉進口貨物相關證明文件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15年 第60號為便利各優惠貿易安排中“直接運輸”條 款的實 施,現就經香 港或澳門中 轉貨物單 證提交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 、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
申報適用協定稅率或特惠稅率時向海關提交下列運輸單證之一的,海關不再要 求提交中轉確認書或者未再加 工證明:
( 一 ) 對空運或海運進口貨物,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民用航空運企業、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單份運輸單證。該運輸單證應在同一頁上載明 始發地為 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地 區)境 內,且目的地為中國境內;原產于內陸國家(地區)的海運進口貨物,始發地可為其海運始發地。
( 二 ) 對 已實現原產地電子數據交換的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 等協 定項下集裝箱運輸貨物,也可提交能夠證明貨物在 運輸過程中集裝箱箱號、封志號未發生變動的全程運輸單證。
二 、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進口人應按照以下規定提交中轉確認書或未再加工證明:
( 一)對 于在香港或澳門中轉的非集裝箱運輸貨物,以及中轉期間非因預檢驗開箱的集裝箱運輸貨物,應提交香港或澳門海關簽發的中 轉確 認書。
( 二)中轉期間進行預檢驗的集裝箱運輸貨物,應提交中國檢驗( 香港)公司或澳門中國檢驗公司簽發的未再加工證明。
( 三)對于中轉期間未開箱的集 裝箱運輸貨物,應提交香港或澳門海關簽發的中 轉確 認書, 或者中國檢驗( 香港)公 司或澳門中 國檢驗公司簽 發的未再加工證明。
海關對上述單證有疑問的,進口人應 當補 充提交相關資料。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20日起執行。
海關總署
2015年12月8日
抄送: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院校;國務院公報
編輯室,商務部文告辦公室。
本署:署領導(8),總署各部門,存檔。
海關總署辦公廳 2015 年 12 月 16 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