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下的全球征稅要來了 據說2017年7月1日開始加拿大跟中國交換信息
不同國家處于不同的CRS實施階段,55個國家/地區將在2017年開始首次信息交換,43個將在2018年開始:
2017年的交換信息將包含2016年的賬戶數據內容
?OECD官方說只有兩個國家未承諾自動數據交換,巴林,巴拿馬。但實際上還有數十個稅務管轄區未加入到這個體系中
?各國金融機構將需向本國稅務部門提供需報告的賬戶信息,之后各國稅務機關將實施數據定向交換;各參與國的金融機構也會對新開賬戶和現有賬戶加強審核和背景調查
?銀行、保險公司、基金、投資實體等屬于CRS規范的金融機構
?各國間自動信息交換不依賴于各國稅務機關的請求而自動交換,使資產受益人/所有者的個人海外賬戶信息暴露在陽光下
?在以上這些針對個人的征稅措施之外,OECD和G20還積極推動另一個針對實體的反避稅逃稅措施: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項目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綜合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逃稅和避稅的難度無疑比以前加大了很多。
中國的個人所得稅
下面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如何規定個人收入所得稅的: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稅率大多在20% – 45%,這使合理避稅成為必要。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這樣寫到: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從明年開始,中國居民(也包括在華居住的外國人)以及已移民的人士如在參與CRS的國家/地區有可納稅收入,繳稅將幾乎不可避免,除非(外籍人士)能申請到五年豁免。以前的那種‘我不說就沒人知道’的情況恐怕要改變了。
什么樣的海外賬戶會被信息交換
在談到如何減少這樣的稅務負擔之前,我們先看一下CRS是如何界定或識別可報告賬戶的。
根據國際知名銀行ING在比利時的銀行、英國稅務局HMRC制作的說明可以看出,賬戶由以下三類人士/實體(entity)持有時需上報:
?一位或多位其他稅務管轄區(參加CRS的國家、地區)的稅務居民,或
?被動非金融實體(收入的50%以上來自被動收入,如利息、股息、版稅、房租等收入),且其控制人為其他稅務管轄區(參加CRS的國家、地區)的稅務居民,或
?任何信息不明的個人
在如何斷定賬戶所有人為另一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方面,ING這樣解釋:
與美國FATCA不同,在CRS體系下,國籍不一定是稅務居民的信號,CRS是以當前所居住的國家來判斷。賬戶所有人有以下的跡象可能會被認為是另一國的稅務居民:
個人:
?居住地址顯示為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而不是該金融機構所在的國家/地區)
?當前地址(郵寄地址、居住地址、郵局信箱地址、轉交地址)在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
?唯一的地址是一個轉交地址并在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
?一個或多個電話號碼為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的號碼,并且沒有該金融機構所在國家的電話號碼
?當前有效的受托律師或者有簽字權的人有在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的地址
?轉款安排(從非存款賬戶轉款的話)是轉錢到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
實體(entity):
?公司設立地或住所為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
?當前地址在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
對于高價值賬戶(1百萬美元或以上),金融機構會有細致深入的背景調查。
交換的信息包括個人信息(如是實體賬戶則需控制人 的信息),利息、股息、其他收入或出售資產的所得或收益,賬戶余額等。請注意所有的規定和要求都在不斷變化中。
2017年的交換信息將包含2016年的賬戶數據內容
?OECD官方說只有兩個國家未承諾自動數據交換,巴林,巴拿馬。但實際上還有數十個稅務管轄區未加入到這個體系中
?各國金融機構將需向本國稅務部門提供需報告的賬戶信息,之后各國稅務機關將實施數據定向交換;各參與國的金融機構也會對新開賬戶和現有賬戶加強審核和背景調查
?銀行、保險公司、基金、投資實體等屬于CRS規范的金融機構
?各國間自動信息交換不依賴于各國稅務機關的請求而自動交換,使資產受益人/所有者的個人海外賬戶信息暴露在陽光下
?在以上這些針對個人的征稅措施之外,OECD和G20還積極推動另一個針對實體的反避稅逃稅措施: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項目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綜合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逃稅和避稅的難度無疑比以前加大了很多。
中國的個人所得稅
下面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如何規定個人收入所得稅的: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稅率大多在20% – 45%,這使合理避稅成為必要。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這樣寫到: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從明年開始,中國居民(也包括在華居住的外國人)以及已移民的人士如在參與CRS的國家/地區有可納稅收入,繳稅將幾乎不可避免,除非(外籍人士)能申請到五年豁免。以前的那種‘我不說就沒人知道’的情況恐怕要改變了。
什么樣的海外賬戶會被信息交換
在談到如何減少這樣的稅務負擔之前,我們先看一下CRS是如何界定或識別可報告賬戶的。
根據國際知名銀行ING在比利時的銀行、英國稅務局HMRC制作的說明可以看出,賬戶由以下三類人士/實體(entity)持有時需上報:
?一位或多位其他稅務管轄區(參加CRS的國家、地區)的稅務居民,或
?被動非金融實體(收入的50%以上來自被動收入,如利息、股息、版稅、房租等收入),且其控制人為其他稅務管轄區(參加CRS的國家、地區)的稅務居民,或
?任何信息不明的個人
在如何斷定賬戶所有人為另一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方面,ING這樣解釋:
與美國FATCA不同,在CRS體系下,國籍不一定是稅務居民的信號,CRS是以當前所居住的國家來判斷。賬戶所有人有以下的跡象可能會被認為是另一國的稅務居民:
個人:
?居住地址顯示為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而不是該金融機構所在的國家/地區)
?當前地址(郵寄地址、居住地址、郵局信箱地址、轉交地址)在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
?唯一的地址是一個轉交地址并在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
?一個或多個電話號碼為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的號碼,并且沒有該金融機構所在國家的電話號碼
?當前有效的受托律師或者有簽字權的人有在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的地址
?轉款安排(從非存款賬戶轉款的話)是轉錢到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
實體(entity):
?公司設立地或住所為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
?當前地址在另一參加CRS的稅務管轄區
對于高價值賬戶(1百萬美元或以上),金融機構會有細致深入的背景調查。
交換的信息包括個人信息(如是實體賬戶則需控制人 的信息),利息、股息、其他收入或出售資產的所得或收益,賬戶余額等。請注意所有的規定和要求都在不斷變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