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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ing_dc樓上正解,但是如果shipper不是受益人,這里其實隱藏著一定的風險,也就是受益人沒有貨權。因此,如果受益人是實際shipper,而被要求提交的提單的shipper 是他人,則該提單一經簽發,受益人(實際發貨人)就失去了對貨權的控制,那么受益人交單就不能夠有不符點,不然一旦被開證行拒付,貨、款兩空的風險就急劇增加了。所以,如果受益人接受這樣的條款,就必須慎重對待開證行的信譽,以及不能夠出現交單不符。
通常信用證下shipper都習慣用受益人,但是不是必須的。但還要注意信用證有沒有規定接受不接受第三方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