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制訂首份避稅天堂黑名單 香港被列入觀察名單
歐盟制訂首份避稅天堂黑名單 香港被列入觀察名單
2017年12月5日,歐盟28個成員國的財政部長就不合作稅務管轄區名單 (又稱歐盟首份避稅天堂黑名單) 達成協議。名單列出未有遵守良好稅務管治標準的17個管轄區,包括韓國及澳門。
除此之外,有47個國家及地區與歐盟接觸后,承諾會處理稅制缺點,符合歐盟訂出的標準,以免被列入黑名單。這些國家及地區納入第二張名單,又稱為灰名單或觀察名單,包括瑞士、土耳其及香港。
根據歐盟理事會,這項前所未見的行動應該可以提升優良稅務管治水平,防止出現「天堂文件」或「巴拿馬文件」近年所揭露的大規模逃稅丑聞。早前有大量財務文件外泄,披露政客、跨國企業、名人及富豪利用復雜結構,逃避繳付較高稅款。
避稅天堂黑名單是歐盟打撃逃稅活動的措施之一,以更大力度消除成員國稅基所面對的外部威脅,并對付被認為實施不公平稅制的非歐盟國家。
歐盟采用一個3級程序制訂避稅天堂黑名單。首先,歐洲委員會于2016年9月預先評估213個國家及地區,按其與歐盟的經濟關系以及優良稅務管治水平等準則進行分類,然后收窄篩選范圍作深入檢視。在檢視階段,歐盟正式接觸被選中的稅務管轄區。之后成員國專家按預先協定的標準,深入評核有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制。最后,在名單制訂階段(1年之前),歐盟發信予各稅務管轄區,分別確認他們已符合準則,或者指出其稅制存在缺點。歐盟要求有關稅務管轄區承諾在規定時間內處理稅制缺點,若拒絕會被列入黑名單。
在第四階段的監察工作中,歐盟將持續審視所有稅務管轄區,而有關名單則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歐盟會向黑名單內的稅務管轄區個別發出通知,向他們提出從黑名單剔除所須采取的相應行動。除非有關稅務管轄區采取相應行動,否則會繼續留在黑名單內。雖然黑名單不設上訴機制,但若有稅務管轄區符合相關稅務準則,仍有可能從黑名單剔除。
被列入觀察名單的47個國家及地區,必須于2018年底前符合歐盟的相關準則,以免被列入黑名單。觀察名單也不設上訴機制。不過,若符合現時所缺乏的準則,應可從觀察名單剔除。以下是相關的歐盟稅務標準:
稅務透明度:有關國家及地區應遵守自動交換稅務資料及按要求交換稅務資料等國際標準,并正式簽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的多邊公約,或與所有成員國簽署雙邊協定,以便交換稅務資料。在2019年6月前,歐盟只要求國家及地區符合3項透明度準則中的兩項。其后,有關國家及地區必須符合3項稅務透明度準則,才可免被列入黑名單。
公平稅務競爭:有關國家及地區不應實施違反歐盟行為準則或經合組織轄下有害稅收實踐論壇原則的損害性稅務措施。若這些國家及地區免收企業稅,應該確保不會助長沒有從事實質經濟活動的虛假離岸公司在當地成立。
應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有關國家及地區必須承諾實施經合組織BEPS方案的最低標準。
大多數稅務管轄區決定修訂稅務法例,務求于2018年底前符合歐盟的篩選準則。據稱,香港承諾透過簽署多邊主管機構協定或雙邊協定,實施自動交換稅務資料安排。此外,香港已承諾簽署及確認經合組織的《稅務事宜行政互助多邊公約》或涵蓋歐盟各成員國的協定網絡。據稱,香港承諾修訂或廢除歐盟指出的現有損害性稅務措施。
針對黑名單國家的懲處行動屬勸阻性質,旨在鼓勵黑名單國家符合既有準則。歐盟不會向避稅天堂的交易征收預扣所得稅或其他財務制裁。相反,歐洲委員會可以限制歐盟資金流向相關國家,也會鼓勵成員國采取防衛措施,包括提高相關稅制受益納稅人的審計風險;交易成本不獲扣減;預扣稅措施;逆轉舉證責任;以及特別文件要求。稅務管轄區一經剔出黑名單,成員國應會停止實施相關的防衛措施。
2017年12月5日,歐盟28個成員國的財政部長就不合作稅務管轄區名單 (又稱歐盟首份避稅天堂黑名單) 達成協議。名單列出未有遵守良好稅務管治標準的17個管轄區,包括韓國及澳門。
除此之外,有47個國家及地區與歐盟接觸后,承諾會處理稅制缺點,符合歐盟訂出的標準,以免被列入黑名單。這些國家及地區納入第二張名單,又稱為灰名單或觀察名單,包括瑞士、土耳其及香港。
根據歐盟理事會,這項前所未見的行動應該可以提升優良稅務管治水平,防止出現「天堂文件」或「巴拿馬文件」近年所揭露的大規模逃稅丑聞。早前有大量財務文件外泄,披露政客、跨國企業、名人及富豪利用復雜結構,逃避繳付較高稅款。
避稅天堂黑名單是歐盟打撃逃稅活動的措施之一,以更大力度消除成員國稅基所面對的外部威脅,并對付被認為實施不公平稅制的非歐盟國家。
歐盟采用一個3級程序制訂避稅天堂黑名單。首先,歐洲委員會于2016年9月預先評估213個國家及地區,按其與歐盟的經濟關系以及優良稅務管治水平等準則進行分類,然后收窄篩選范圍作深入檢視。在檢視階段,歐盟正式接觸被選中的稅務管轄區。之后成員國專家按預先協定的標準,深入評核有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制。最后,在名單制訂階段(1年之前),歐盟發信予各稅務管轄區,分別確認他們已符合準則,或者指出其稅制存在缺點。歐盟要求有關稅務管轄區承諾在規定時間內處理稅制缺點,若拒絕會被列入黑名單。
在第四階段的監察工作中,歐盟將持續審視所有稅務管轄區,而有關名單則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歐盟會向黑名單內的稅務管轄區個別發出通知,向他們提出從黑名單剔除所須采取的相應行動。除非有關稅務管轄區采取相應行動,否則會繼續留在黑名單內。雖然黑名單不設上訴機制,但若有稅務管轄區符合相關稅務準則,仍有可能從黑名單剔除。
被列入觀察名單的47個國家及地區,必須于2018年底前符合歐盟的相關準則,以免被列入黑名單。觀察名單也不設上訴機制。不過,若符合現時所缺乏的準則,應可從觀察名單剔除。以下是相關的歐盟稅務標準:
稅務透明度:有關國家及地區應遵守自動交換稅務資料及按要求交換稅務資料等國際標準,并正式簽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的多邊公約,或與所有成員國簽署雙邊協定,以便交換稅務資料。在2019年6月前,歐盟只要求國家及地區符合3項透明度準則中的兩項。其后,有關國家及地區必須符合3項稅務透明度準則,才可免被列入黑名單。
公平稅務競爭:有關國家及地區不應實施違反歐盟行為準則或經合組織轄下有害稅收實踐論壇原則的損害性稅務措施。若這些國家及地區免收企業稅,應該確保不會助長沒有從事實質經濟活動的虛假離岸公司在當地成立。
應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有關國家及地區必須承諾實施經合組織BEPS方案的最低標準。
大多數稅務管轄區決定修訂稅務法例,務求于2018年底前符合歐盟的篩選準則。據稱,香港承諾透過簽署多邊主管機構協定或雙邊協定,實施自動交換稅務資料安排。此外,香港已承諾簽署及確認經合組織的《稅務事宜行政互助多邊公約》或涵蓋歐盟各成員國的協定網絡。據稱,香港承諾修訂或廢除歐盟指出的現有損害性稅務措施。
針對黑名單國家的懲處行動屬勸阻性質,旨在鼓勵黑名單國家符合既有準則。歐盟不會向避稅天堂的交易征收預扣所得稅或其他財務制裁。相反,歐洲委員會可以限制歐盟資金流向相關國家,也會鼓勵成員國采取防衛措施,包括提高相關稅制受益納稅人的審計風險;交易成本不獲扣減;預扣稅措施;逆轉舉證責任;以及特別文件要求。稅務管轄區一經剔出黑名單,成員國應會停止實施相關的防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