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進行首次信息交換(CRS)
澳大利亞,俄羅斯,阿爾巴尼亞,安道爾,安提瓜和巴布達,阿魯巴,奧地利,巴哈馬群島,伯利茲,巴西,汶萊,加拿大,智利,中國大陸,庫克群島,哥斯達黎加,加納,格林納達,香港,印度尼西亞,以色列,日本,科威特,澳門,馬來西亞,馬紹爾群島,毛里求斯,摩納哥,瑙魯,新西蘭,卡塔爾,圣基茨和尼維斯,薩摩亞,圣盧西亞,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馬丁島,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烏拉圭,瓦努阿圖
根據《管理辦法》,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應按照以下時間和要求,對在本機構開立的金融賬戶開展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賬戶,并收集賬戶相關信息:
2017年1月1日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有關后續信息報送的具體時間和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將會同金融主管部門另行制定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報送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