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恢復被注銷的香港公司呢?
當公司注冊處處長相信——由于他的錯誤已知某公司被撤銷,則可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該公司在公告之日起恢復公司注冊。
當債權人發(fā)現(xiàn)——欠債公司已撤銷注冊、剔除注冊和解散時,此債權人可在欠債公司被撤銷后20年內(nèi)向法院申請頒令恢復公司的注冊,或?qū)⒐久Q恢復列入登記冊,以及其他適當?shù)拿睢?br />
因撤銷注冊而解散的公司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注冊。被公司注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申請恢復注冊。藉法院命令恢復公司注冊的申請可依據(jù)新《公司條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提出。有關申請手續(xù)請咨詢香港駿誠專業(yè)人士。
恢復香港公司主要有哪些方式?
根據(jù)不同的情況,如欲申請恢復,主要分兩種方式:
(1)向法院申請恢復:當香港公司已撤銷注冊(主動注銷),但公司的銀行帳戶尚有存款需取回,或有其他明確必要的理由,可考慮根據(jù)《公司條例》相關規(guī)定,向高等法院申請頒令恢復公司的注冊。或者當欠債公司已撤銷注冊、剔除注冊和解散時,此債權人可在欠債公司被撤銷后20年內(nèi)向法院申請頒令恢復公司的注冊,或?qū)⒐久Q恢復列入登記冊,以及其他適當?shù)拿睢?br />
(2)行政方式提出申請恢復:主要適用于長期未年審導致被政府強制除名。根據(jù)2014年新《公司條例》,長期未年審導致被政府強制除名可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這是一項新程序,公司注冊處處長可藉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