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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4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要求,在公司注冊之日起6個月內需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為公司首任董事。委任董事后21天內需向BVI政府備案董事登記冊,否則被處以罰款。注冊9個月后仍未向BVI政府備案董事登記冊的公司將會被政府除名。注:根據《BVI商業公司法2018修正案》規定,2018年10月1日起,未備案董事登記冊的公司其狀態視為信譽不良,無法申請良好信譽證書(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根據逾期備案的時間不同,所產生的罰款不同。《BVI商業公司法2018修正案》生效后,最高累計罰款從8,000美元減免至5,000美元。如還有未備案董事登記冊但仍需要使用的公司,可聯系啟豐商務具體咨詢罰款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