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香港公司scr辦好后會有什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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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3月1日起,應香港公司條例新規要求,所有香港公司必須以英文或中文信息備存SCR,記錄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須登記人員及法律實體)的詳細信息。
如果公司沒有遵從法律規定備存SCR,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將被處罰最高25,000港幣的罰款,并另外每日處罰700港幣的罰款。
(責任人是指香港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幕后董事;或者該人是某法人團體的高級人員或幕后董事,而該法人團體是該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幕后董事。高級人員就法人團體而言,包括該法人團體的董事、經理和公司秘書。)
也就是說,即便您作為某香港公司的董事而使用法人團體作為您公司的另一董事,您仍然是這家香港公司的責任人。
SCR要求登記的資料包含:
(1)該重要控制人現用名字及姓氏、曾用名字或姓氏
(2)該重要控制人的通訊地址,而該通訊地址不得為郵政信箱號碼;
(3)該重要控制人成為該公司的須登記人士的日期;
(4)該重要控制人的身份證號碼或(如該人沒有身份證)所持有的護照的號碼和簽發國家;
(5)該重要控制人對該公司的控制性質。
拓展信息:
有關登記冊亦須載有最少一名指定代表。指定代表須提供與該公司的SCR有關的協助:
(1)對公司注冊處的人員予以協助,以確定這間公司是否遵從相關法例;
(2)對任何其他執法人員予以協助,以利于其在香港法律下執行其職能。
根據新的法律規定,指定代表必須符合下面兩個條件之一:
(1)居于香港的自然人;并且為該公司的董事、雇員或成員;
(2)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法律規定所有的重要控制人,必須在香港指定一名指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