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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區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操作規程
一、境外機構按規定在注冊于試驗區內的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即外匯NRA賬戶)內資金可以結匯。
二、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支付境內使用,不得劃轉境外或進入FT賬戶及人民幣NRA賬戶等。
三、銀行按照不落地結匯方式辦理外匯NRA賬戶結匯。
(一)銀行應通過銀行內部賬戶辦理結匯及支付,結匯及支付時可不審單。
(二)外匯資金原則上不落地結匯后2個工作日內劃入收款銀行賬戶,收款銀行按規定審核收款方提供的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單證后辦理資金入賬。
(三)如收款銀行審核后認為資金不合規無法入賬或發生交易撤銷引起退匯的,無論經常、資本項下交易,該筆人民幣資金原路退回結匯銀行,結匯銀行應在收到款項當天通過不落地購匯后原路退回外匯NRA賬戶。
(四)退回過程中發生的貨幣轉換損失或收益由境外機構(或境外機構與其交易對手協商)承擔。
(五)根據《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匯發〔2006〕42號印發),非居民機構辦理結匯按照人民幣資金用途確定統計項目的具體歸屬。
四、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外匯NRA 賬戶結匯過程中發現其存在異常或涉嫌違規情況的,應及時報告外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