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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日開始香港實行利得稅兩級制,首個200萬利潤利得稅稅率可以享受減半,即按標準的利得稅稅率16.5%的一半8.25%征稅。200萬以后的利潤就要按原來標準的16.5%稅率征稅了。如你第一個納稅年度應評稅利潤為500萬,200萬按8.25%的稅率征稅,剩余300萬利潤按16.5%稅率征稅。因為在第一個納稅年度享受滿200萬稅率減半優惠政策,那以后的納稅年度都會按16.5%的稅率征稅了,不可以再享受8.25%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