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增加業務性質就要做賬嗎?
《商業登記條例》規定,就根據同步商業登記申請注冊的法團而言,有關公司須在它開始經營業務后當日起計的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不遵辦上述任何事項,即屬違法,可處最高5,000元罰款及監禁一年。
香港公司證件——商證登記證中的業務性質項目,平常表述為“CORP”,意思是還沒有規定具體的業務范圍。如已開業經營,需要變更為實際發生的業務。
如已增加業務性質,就要考慮做賬報稅了。需要做賬的八大特征——1、銀行帳戶已經留下經營記錄; 2、政府海關、物流公司已經留下進出口記錄; 3、與香港客商發生購銷關系; 4、在香港已經聘請雇員;5、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專利,商標設計等資料;6、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動產收取租金,租賃費等款項;7、委托在香港代銷;8、其它得自或產生于香港的利潤。
增加業務性質和做賬報稅,是不同的事項,為了合規經營,兩項都要做的。
香港公司證件——商證登記證中的業務性質項目,平常表述為“CORP”,意思是還沒有規定具體的業務范圍。如已開業經營,需要變更為實際發生的業務。
如已增加業務性質,就要考慮做賬報稅了。需要做賬的八大特征——1、銀行帳戶已經留下經營記錄; 2、政府海關、物流公司已經留下進出口記錄; 3、與香港客商發生購銷關系; 4、在香港已經聘請雇員;5、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專利,商標設計等資料;6、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動產收取租金,租賃費等款項;7、委托在香港代銷;8、其它得自或產生于香港的利潤。
增加業務性質和做賬報稅,是不同的事項,為了合規經營,兩項都要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