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SFC 證監會與區塊鏈牌照
證監會負責管理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運作,包括市場參與者的發牌和證券發售的監管。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每一持牌機構只需單一牌照以進行不同種類的受規管活動(只可進行該單一活動并從事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的公司除外)。《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十項受規管活動是︰
1 證券交易
2 期貨合約交易
3 杠桿式外匯交易
4 就證券提供意見
5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6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7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8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9 提供資產管理
10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上述受規管活動的定義載于《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附表5.
機構可獲發牌從事一項或多項受規管活動,但該機構執行的不同職能之間須有充份的劃分、不存在利益沖突和其他妨礙持牌人執行多種職務的監管性規定(例如,雖然《證券及期貨條例》容許以單一牌照進行多項受規管活動,但香港的證券交易及期貨交易參與者目前只需從事一項業務;而且根據《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獲認可的單位信托或互惠基金 — 即獲證監會授權向公眾銷售的基金 — 的基金經理必須主要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為了取得證監會牌照,機構將需要任命至少兩名負責人員監督各項已獲發牌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且負責人員中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須為積極參與或負責直接監督機構已獲發牌的受規管活動的董事(稱之為執行董事)。每一位以個體身份形式出現的執行董事必須獲證監會認可為負責人員。盡管同一批人士可能被任命為不同活動的負責人員,此類人士必須能勝任工作,并在機構中有足夠的權力以執行各項活動。此外,負責人員的多重職務之間不得存在任何利益沖突或保密的事宜。相關負責人員中至少有一名應可時刻監督各項活動,這意味著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必須居住于香港。如持牌機構屬提供零售服務之股票或期貨經紀,則至少有兩名負責人員將須居住于香港。
任何代表機構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個人將被要求獲發牌為該機構的持牌代表。任何個人必須使證監會信納其為獲發牌的適當人選,且該牌照的發出將不會損害投資公眾的利益。獲發牌的代表可獲認可為一個以上持牌機構的代表。
在申請牌照時,亦需呈交一份批準機構使用其處所以保存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需要的檔案或文件的申請書。
除非申請人符合以下各項使證監會信納的條件,否則證監會將拒絕發放牌照以進行受規管活動︰
? 有關申請人是獲發牌照的適當人選;
? 如獲發牌,有關申請人將遵守財政資源規則;及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和附屬法規,如有需要,需確保遵守證監會制定的規則。
第一類: 證券交易
第二類: 期貨合約交易
第三類: 杠桿式外匯交易
第四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五類: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六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七類: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第八類: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第九類: 提供資產管理
第十類: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 為客戶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權的買賣/經紀服務
? 為客戶買賣債券
? 為客戶買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單位信托基金
? 配售及包銷證券"
? 為客戶提供指數或商品期貨的買賣/經紀服務
? 為客戶買入/沽出期貨合約"
? 以孖展形式為客戶進行外匯交易買賣
? 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買入證券的投資意見
? 發出有關證券的研究報告/分析"
? 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買入期貨合約的投資意見
? 發出有關期貨合約的研究報告/分析"
? 為上市申請人擔任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
? 就《公司收購、合并及股份購回守則》提供意見
? 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為上市公司提供意見"
? 操作配對客戶買賣盤的電子交易平臺
? 為買入股票的客戶提供融資并以客戶的股票作為抵押品
? 以全權委托形式為客戶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
? 以全權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 就公司、債券及主權國的信用可靠性擬備報告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每一持牌機構只需單一牌照以進行不同種類的受規管活動(只可進行該單一活動并從事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的公司除外)。《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十項受規管活動是︰
1 證券交易
2 期貨合約交易
3 杠桿式外匯交易
4 就證券提供意見
5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6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7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8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9 提供資產管理
10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上述受規管活動的定義載于《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附表5.
機構可獲發牌從事一項或多項受規管活動,但該機構執行的不同職能之間須有充份的劃分、不存在利益沖突和其他妨礙持牌人執行多種職務的監管性規定(例如,雖然《證券及期貨條例》容許以單一牌照進行多項受規管活動,但香港的證券交易及期貨交易參與者目前只需從事一項業務;而且根據《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獲認可的單位信托或互惠基金 — 即獲證監會授權向公眾銷售的基金 — 的基金經理必須主要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為了取得證監會牌照,機構將需要任命至少兩名負責人員監督各項已獲發牌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且負責人員中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須為積極參與或負責直接監督機構已獲發牌的受規管活動的董事(稱之為執行董事)。每一位以個體身份形式出現的執行董事必須獲證監會認可為負責人員。盡管同一批人士可能被任命為不同活動的負責人員,此類人士必須能勝任工作,并在機構中有足夠的權力以執行各項活動。此外,負責人員的多重職務之間不得存在任何利益沖突或保密的事宜。相關負責人員中至少有一名應可時刻監督各項活動,這意味著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必須居住于香港。如持牌機構屬提供零售服務之股票或期貨經紀,則至少有兩名負責人員將須居住于香港。
任何代表機構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個人將被要求獲發牌為該機構的持牌代表。任何個人必須使證監會信納其為獲發牌的適當人選,且該牌照的發出將不會損害投資公眾的利益。獲發牌的代表可獲認可為一個以上持牌機構的代表。
在申請牌照時,亦需呈交一份批準機構使用其處所以保存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需要的檔案或文件的申請書。
除非申請人符合以下各項使證監會信納的條件,否則證監會將拒絕發放牌照以進行受規管活動︰
? 有關申請人是獲發牌照的適當人選;
? 如獲發牌,有關申請人將遵守財政資源規則;及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和附屬法規,如有需要,需確保遵守證監會制定的規則。
第一類: 證券交易
第二類: 期貨合約交易
第三類: 杠桿式外匯交易
第四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五類: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六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七類: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第八類: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第九類: 提供資產管理
第十類: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 為客戶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權的買賣/經紀服務
? 為客戶買賣債券
? 為客戶買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單位信托基金
? 配售及包銷證券"
? 為客戶提供指數或商品期貨的買賣/經紀服務
? 為客戶買入/沽出期貨合約"
? 以孖展形式為客戶進行外匯交易買賣
? 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買入證券的投資意見
? 發出有關證券的研究報告/分析"
? 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買入期貨合約的投資意見
? 發出有關期貨合約的研究報告/分析"
? 為上市申請人擔任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
? 就《公司收購、合并及股份購回守則》提供意見
? 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為上市公司提供意見"
? 操作配對客戶買賣盤的電子交易平臺
? 為買入股票的客戶提供融資并以客戶的股票作為抵押品
? 以全權委托形式為客戶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
? 以全權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 就公司、債券及主權國的信用可靠性擬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