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簽署文件需要蓋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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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不需要蓋香港公司的印章,雙方可以協商。不過一般香港公司有權簽字人(公司章程或董事決議授權在文件上簽字人)簽名即可。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124(1)款規定,自2014年3月3日起,香港公司不再需要刻制公司印章。因此,香港公司可以選擇刻制印章,也可以不刻制印章。
根據《公司條例》第124、125與126條規定,香港公司可以刻制如下幾枚印章:
實務中很多香港公司使用長條簽字章時存在如下錯誤:
如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簽署的文件均屬無效文件。因此,建議香港公司在使用長條簽字章時,一定要在蓋章后并由公司章程或董事決議授權簽字的人簽署,這樣簽署的文件才是有效文件。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124(1)款規定,自2014年3月3日起,香港公司不再需要刻制公司印章。因此,香港公司可以選擇刻制印章,也可以不刻制印章。
根據《公司條例》第124、125與126條規定,香港公司可以刻制如下幾枚印章:
- 法團印章(common seal)/鋼印;
- 法團印章應為金屬印章,印章上須以可閱字樣刻有公司名稱。如公司兼有中文及英文名稱,法團印章應刻有該中文或英文名稱,或兩者兼刻有。如公司只有中文或英文名稱,則刻有該中文或英文名稱。法團印章/鋼印不得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
- 如違反上述法團印章刻制規定,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3級罰款(10,000港幣)。如公司高管人員或代表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任何看來是該公司的法團印章的印章,而該印章違反刻制規定,該高管人員或代表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10,000港幣)。
- 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小圓章、簽字章);
- 備有法團印章的香港公司,可備有正式印章,以供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如公司有供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的正式印章,當董事決定授權在某文件(或某類文件)上使用該印章時,方可在該文件上加蓋該印章。
- 正式印章應為公司法團印章的復制本,該正式印章應以可閱字樣刻有該印章將被使用所在的每個地方的名稱。比如,如正式印章供在中國內地使用,須在章上刻有類似“僅供中國內地使用”字樣。
- 蓋上正式印章的人,應在蓋有該印章的契據或其他文件上,書面核證如此蓋章的日期及地點。
- 小圓章 :小圓章為雙邊加內圈,外圈為公司英文名稱,加米字號,顏色多為藍色及紫色。小圓章是香港公司行政用章,一般用于簽收文檔、簽收貨物、簽發收據發票或改錯用。
- 長條簽字章:長條簽字章又稱作“授權章”(authorization chop),表示“為了或代表公司”(For and on behalf of),或“公司已授權(Authorized Signature(s))”。因此,香港公司的長條簽字章,常會蓋在文件騎縫處。香港公司重要文檔簽署都可使用條形章,然后加上簽字即對外生效。長條簽字章一般用于銀行賬號(支票、匯款單、取款單、轉賬單)、簽署合同、訂單等。
- 如公司在股份證明書等證券上蓋印,則還可刻制一枚證券正式印章。
- 備有法團印章的公司,可備有一枚正式印章供在該公司發行的證券上蓋印;或供在設定或證明該公司發行的證券的文件上蓋印。上述正式印章應為公司法團印章的復制本,該正式印章應以可閱字樣刻有“securities”一詞或“證券”字樣,或同時刻有該詞及該等字樣。
實務中很多香港公司使用長條簽字章時存在如下錯誤:
- 只蓋章但沒有授權人簽字;或
- 雖有人簽字,但其不是公司章程或董事決議授權在文件上簽字人。
如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簽署的文件均屬無效文件。因此,建議香港公司在使用長條簽字章時,一定要在蓋章后并由公司章程或董事決議授權簽字的人簽署,這樣簽署的文件才是有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