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付款人計算從支付給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總款項中應扣存的金額,在引入利得稅兩級制之前及之后是否有分別?
沒有分別。香港付款人需向該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查詢以確定該人士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完結時沒有有關連實體或所有有關連實體均沒有在有關課稅年度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并在利得稅報稅表(BIR54表格)中作出相關聲明。即使該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應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香港付款人也可能不是唯一替該人士申報利潤的付款人。
在這種情況下,香港付款人在付款給該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時應假定該人士是不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并扣存足夠的款項支付稅項。
在這種情況下,香港付款人在付款給該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時應假定該人士是不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并扣存足夠的款項支付稅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