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書在克服美國商標在先性阻礙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中國商標法中未明確規定“同意書”的效用,這使得“同意書”在克服引證商標中,不確定性較高,審查員或法官可能根據商標案件的具體情況,支持或不予采信同意書。
而美國作為判例法的國家,充分尊重商標的私權屬性,實質審查程序中,當出現引證商標阻礙后,如果可以獲得引證商標權利人的同意書,或者雙方簽署并存協議,則將具有相當高的幾率成功克服引證商標阻礙。這種情況下,同意書或并存協議往往對注冊結果起到決定性作用。
當美國商標申請遇到引證商標阻礙時,在深入研究案件并對引證商標及其所有人做出充分背景調查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考慮積極主動與引證商標所有人進行溝通,說明商標之間可以并存的理由,爭取并存的機會。在實務操作中,依靠同意書或并存協議直接克服商標局阻礙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
而美國作為判例法的國家,充分尊重商標的私權屬性,實質審查程序中,當出現引證商標阻礙后,如果可以獲得引證商標權利人的同意書,或者雙方簽署并存協議,則將具有相當高的幾率成功克服引證商標阻礙。這種情況下,同意書或并存協議往往對注冊結果起到決定性作用。
當美國商標申請遇到引證商標阻礙時,在深入研究案件并對引證商標及其所有人做出充分背景調查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考慮積極主動與引證商標所有人進行溝通,說明商標之間可以并存的理由,爭取并存的機會。在實務操作中,依靠同意書或并存協議直接克服商標局阻礙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