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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撤三案件上對于商標的使用一般認定標準是:“只有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才是對注冊商標的使用,在與核定使用商品類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并非對注冊商標的使用,不能據此維持注冊商標有效;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種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可予以維持。
在美國,各項商品之間是獨立的,在一項商品上的使用不當然會被認為是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如果要維持商標注冊,需要在各項核定商品上具有實際使用。比如,美國商標局認為手機和手機充電器是兩項獨立的商品,需要分別提供使用證據。
2021-09-22 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