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國大陸的關聯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規則,是需要的
另外在以下情況香港公司需要做律師公證:
- 香港公司預備在大陸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
- 香港公司董事會抉擇用于大陸時,須由中國司法部托付評判人進行公證
- 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權別人或大陸的律師業務所處置特定業務時,亦須公證
- 請求內地親屬來港久居或來港接收工業
- 預備在大陸建立個體工商戶,請求核實”香港效勞供給者身份”及預備從事CEPA協議項下之其他事項時,需依照需求由中國司法部托付評判人進行公證
- 繼承過程觸及大陸產業,觸及大陸的贈與、受贈事宜
- 在內地發生訴訟時,有必要為香港提交訴訟依據
- 據大陸有關行政部門的需要,有必要對某些文件,事實或行為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