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香港公司A跟香港公司B都是同一人成立,屬于
關聯實體,A公司享受8.25%稅率后將剩余利潤轉移到B公司,B公司能否繼續
享受8.25%稅率,那要看同一個課稅年度有無關聯公司享受,如同一課稅年度A香港公司享受8.25%稅率,那么B香港公司不可以享受8.25%稅率。
根據
利得稅兩級制相關規定,香港公司A申報納稅必須聲明在有關課稅年度的
評稅基期完結時沒有有關聯實體。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只有在沒有其他有關聯實體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的情況下,該實體的選擇才會有效。然而,如果所有相關條件都符合,不同的有關聯實體可于不同的課稅年度選擇以
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