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公司需要進(jìn)行重要控制人登記嗎

PSC制度的法律依據(jù)是《2006年公司法》第21A部分。該制度適用于所有英國公司,除了那些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因為它們已經(jīng)受到了類似披露要求的約束。
要成為PSC,個人必須滿足《2006年公司法》附表1A第1部分規(guī)定的五項條件中的一項或多項。
對英國公司有重大控制權(quán)的人是指符合以下一個或多個條件的個人:
-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 25% 以上的股份;
-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 25%以上的表決權(quán);
-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董事會多數(shù)成員的任命權(quán)或罷免權(quán);
- 有權(quán)或?qū)嶋H行使對公司的重大影響或控制權(quán)(significant influence or control);
- 對于滿足前述任一條件的信托(trust)或合伙等不具備法人地位的其他類型企業(yè),在該信托或者合伙中有權(quán)或?qū)嶋H實施重大影響或控制的人士(例如,受托人、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