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商品的通用名稱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法明確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商標的可識別性。
例如“茶壺”是一種茶具的通用名稱,如果一家企業生產一種“茶壺”牌紫砂壺,消費者無法通過這一商標分辨“茶壺”是由哪一家企業生產的。因為用“茶壺”作為商標,由某一家企業獨占使用,對其他生產同類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是不公平的。
通用名稱反映的是商品的自然屬性,商標是用來識別商品的來源,通用名稱自身無法反映提供商品主體的信息,如果準許由特定主體將通用名稱作為商標注冊并取得專用權,會妨礙同業經營者的使用,損害同業經營者的利益。
例如“茶壺”是一種茶具的通用名稱,如果一家企業生產一種“茶壺”牌紫砂壺,消費者無法通過這一商標分辨“茶壺”是由哪一家企業生產的。因為用“茶壺”作為商標,由某一家企業獨占使用,對其他生產同類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是不公平的。
通用名稱反映的是商品的自然屬性,商標是用來識別商品的來源,通用名稱自身無法反映提供商品主體的信息,如果準許由特定主體將通用名稱作為商標注冊并取得專用權,會妨礙同業經營者的使用,損害同業經營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