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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相關規定,香港公司的董事需擬備符合第380及383條的財務報表 (第379條);公司的董事須擬備符合第 390 及 543(2) 條及附表 5、載有根據第451 及 452 條訂立的規例訂明的資料(「《規例》」)及符合《規例》訂明的其他規定的報告 (第388條) ;每個財政年度都需要委任審計師 (第394條);由董事擬備的財務報表需經審核 (第405條);及公司的董事須在公司周年成員大會上提交財務報表 (第429條)。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405條的規定、會計師公會發出的香港會計準則、財務報告準則以及審計準則及要求,香港執業會計師確保財務報表整體不會因欺詐或錯誤而出現重大錯報,并向公司股東發出包括意見在內的審計師報告。
根據審計師的意見,通常可將審計報告分為五大類。
一、香港公司賬目的“無保留意見”審計(核數)報告
香港公司賬目于經過獨立執業會計師核賬及試算后,對賬目的真確性及合理性并無異議,并認為賬目是真實好公允地反映實際情況,便會發出“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如在審計的過程當中,香港持牌會計師發現香港公司有部分財務數據,未能按既定的審計準則進行,或進行時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干擾,便會對該香港公司發出“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有保留意見”可再細分為兩大項:
二、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是指香港執牌會計師對香港公司的會計報表,依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審查后,確認該香港公司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遵循了會計準則及有關規定。會計報表反映的內容符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因此對該香港公司的會計報表無保留地表示滿意。
三、有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是指香港執牌會計師出具的,對香港公司會計報表反映的情況有保留意見的報告。通常是由于某些特殊事項的存在,使無保留意見的條件不完全具備,影響了被審計香港公司會計報表的合法、公正,因而香港持牌會計師對無保留意見加以修正,對香港公司影響事項發表保留意見,并表示對該意見負責。
由于“保留意見”是對某些事項可能給會計報表帶來的反映。因此,“保留意見”實質上是香港執牌會計師對香港公司編制的會計報表真實性所打的折扣。
四、反對意見審計報告
“反對意見審計報告”也稱“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指香港執牌會計師經過審計后,認為香港公司的會計報表不能公正的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從而提出否定香港公司會計報表的審計意見。
五、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
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是指香港執牌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因為搜集到足夠的會計數據,無法對香港公司的會計報表發表確切的審計意見,所出具的“不發表評價意見”的報告,這種審計報告結果不同于拒絕接受委托,是香港持牌會計師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發表審計意見的一種方式。表示不愿意就會計報表是否能反映香港公司實際情況,而做出的表態。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405條的規定、會計師公會發出的香港會計準則、財務報告準則以及審計準則及要求,香港執業會計師確保財務報表整體不會因欺詐或錯誤而出現重大錯報,并向公司股東發出包括意見在內的審計師報告。
根據審計師的意見,通常可將審計報告分為五大類。
一、香港公司賬目的“無保留意見”審計(核數)報告
香港公司賬目于經過獨立執業會計師核賬及試算后,對賬目的真確性及合理性并無異議,并認為賬目是真實好公允地反映實際情況,便會發出“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如在審計的過程當中,香港持牌會計師發現香港公司有部分財務數據,未能按既定的審計準則進行,或進行時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干擾,便會對該香港公司發出“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有保留意見”可再細分為兩大項:
- 未全面性審計,泛指審計過程中,香港持牌會計師未能取得適當及充足的審計憑證,以了解某項財務數據背后的真確性。
- 例如:香港公司沒有安排香港執牌會計師在周年結束時,對存貨進行盤點,香港執牌會計師無法單憑存貨的賬簿數據,作出存貨于年結時是存在或完整的結論。
- “有保留意見”是執牌會計師對該香港公司的賬目并不同意。
- 例如:香港公司有應收賬項為1000萬港幣,但經查核后,發現有大部分應收賬款已逾期超過一定時間。那么正常情況下,香港持牌會計師會詢問,香港公司能否將該應收賬收回,以及為何逾期未收。而香港執牌會計師也會認為該香港公司賬目提呈撥備或直接撇賬。
- 例如:香港公司無合理解釋,堅持賬款能夠收回而不接納香港持牌會計師對賬目進行撥備或撇賬,則可能會出現對賬目不同意的有保留意見。
二、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是指香港執牌會計師對香港公司的會計報表,依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審查后,確認該香港公司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遵循了會計準則及有關規定。會計報表反映的內容符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因此對該香港公司的會計報表無保留地表示滿意。
三、有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是指香港執牌會計師出具的,對香港公司會計報表反映的情況有保留意見的報告。通常是由于某些特殊事項的存在,使無保留意見的條件不完全具備,影響了被審計香港公司會計報表的合法、公正,因而香港持牌會計師對無保留意見加以修正,對香港公司影響事項發表保留意見,并表示對該意見負責。
由于“保留意見”是對某些事項可能給會計報表帶來的反映。因此,“保留意見”實質上是香港執牌會計師對香港公司編制的會計報表真實性所打的折扣。
四、反對意見審計報告
“反對意見審計報告”也稱“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指香港執牌會計師經過審計后,認為香港公司的會計報表不能公正的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從而提出否定香港公司會計報表的審計意見。
五、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
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是指香港執牌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因為搜集到足夠的會計數據,無法對香港公司的會計報表發表確切的審計意見,所出具的“不發表評價意見”的報告,這種審計報告結果不同于拒絕接受委托,是香港持牌會計師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發表審計意見的一種方式。表示不愿意就會計報表是否能反映香港公司實際情況,而做出的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