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政策分享以及ODI備案成功注意事項
ODI備案注意事項
一、共同投資的,誰來申報ODI備案?
如不存在共同投資的情況,由投資方單獨申報。如果存在兩個以上企業共同投資的,由“領投方”統一申報。但是,領投方如何認定,商委和發改委的標準規定不一致。商委部門將投資金額最大的一方作為領投方,發改委將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作為領投方。在外匯方面,應由各申報主體向所在地外匯局申報。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第十六條:2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開展的項目,應當由投資額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提出核準、備案申請。如各方投資額相等,應當協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準、備案申請。
根據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十四條: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投資方不屬同一行政區域,負責辦理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準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7條: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別向相關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并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
實踐中,如果投資金額最大的一方不一定是持股比例最高(有可能存在高估值高溢價投資的情況),應該由投資金額最大的一方及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分別按照兩個部門的要求向兩個領投方所在地的監管部門申報。
二、ODI備案有效期
實踐中,如果已完成ODI登記備案,因實際情況暫時不打款的,需要注意ODI證書的有效期,在到期前需及時申請延期,避免超期后證書失效。
根據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第十六條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章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核準文件、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三、是否需要設立SPV
根據一些地方的監管政策,注冊地非申報地的投資方,需要在注冊地先設立投資主體,通常該類主體為特殊目的機構(SPV),基于稅務籌劃的考慮,組織形式通常為有限合伙企業。
四、ODI備案成功后的注意事項
1.完成投資后需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備或報道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格式文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前款所稱項目完成,是指項目所屬的建設工程竣工、投資標的股權或資產交割、中方投資額支出完畢等情形。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3條:企業應當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2.每年向外匯局申請年檢備案
根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境內機構(金融機構除外)應按照境外投資聯合年檢的相關規定參加年檢。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分別到所在地外匯局參加外匯年檢。
實踐中,通常由各地稅務部門發送通知,在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投資項目的外匯年檢備案。
以上不清楚的可以詳細了解:舒心企服
舒心企服是企業服務領域權威的專業代辦平臺,專注于為各類企業提供ODI境外投資備案、公司注冊、代理記賬、私募基金備案、ICP辦理、互聯網資質辦理等一站式企業服務代辦公司。
更多境外投資備案知識和流程:********
一、共同投資的,誰來申報ODI備案?
如不存在共同投資的情況,由投資方單獨申報。如果存在兩個以上企業共同投資的,由“領投方”統一申報。但是,領投方如何認定,商委和發改委的標準規定不一致。商委部門將投資金額最大的一方作為領投方,發改委將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作為領投方。在外匯方面,應由各申報主體向所在地外匯局申報。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第十六條:2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開展的項目,應當由投資額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提出核準、備案申請。如各方投資額相等,應當協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準、備案申請。
根據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十四條: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投資方不屬同一行政區域,負責辦理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準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7條: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別向相關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并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
實踐中,如果投資金額最大的一方不一定是持股比例最高(有可能存在高估值高溢價投資的情況),應該由投資金額最大的一方及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分別按照兩個部門的要求向兩個領投方所在地的監管部門申報。
二、ODI備案有效期
實踐中,如果已完成ODI登記備案,因實際情況暫時不打款的,需要注意ODI證書的有效期,在到期前需及時申請延期,避免超期后證書失效。
根據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第十六條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章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核準文件、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三、是否需要設立SPV
根據一些地方的監管政策,注冊地非申報地的投資方,需要在注冊地先設立投資主體,通常該類主體為特殊目的機構(SPV),基于稅務籌劃的考慮,組織形式通常為有限合伙企業。
四、ODI備案成功后的注意事項
1.完成投資后需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備或報道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格式文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前款所稱項目完成,是指項目所屬的建設工程竣工、投資標的股權或資產交割、中方投資額支出完畢等情形。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3條:企業應當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2.每年向外匯局申請年檢備案
根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境內機構(金融機構除外)應按照境外投資聯合年檢的相關規定參加年檢。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分別到所在地外匯局參加外匯年檢。
實踐中,通常由各地稅務部門發送通知,在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投資項目的外匯年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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