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ODI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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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勵類境外投資:
包括:
(一)重點推進有利于“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境外投資;
(二)穩步開展帶動優勢產 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境外投資;
(三)加強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
(三)在審慎評估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
(四)著力擴大農業對外合作,開展農林 牧副漁等領域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
(五)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境外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建 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絡,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二.限制類境外投資:
包括:
(一)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二)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四)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后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五)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 外投資。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禁止類境外投資:
包括:
(一)涉及未經國家批準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
(二)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 的境外投資;
(三)娛樂行業等境外投資;
(四)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
(五)其他危害或可 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
包括:
(一)重點推進有利于“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境外投資;
(二)穩步開展帶動優勢產 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境外投資;
(三)加強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
(三)在審慎評估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
(四)著力擴大農業對外合作,開展農林 牧副漁等領域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
(五)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境外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建 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絡,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二.限制類境外投資:
包括:
(一)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二)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四)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后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五)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 外投資。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禁止類境外投資:
包括:
(一)涉及未經國家批準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
(二)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 的境外投資;
(三)娛樂行業等境外投資;
(四)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
(五)其他危害或可 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