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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曼發布《經濟實質指引3.0版》,讓人頭疼的“經濟實質”到底要怎樣才能滿足?
? 經濟實質指引3.0系列二:作為總部機構,開曼公司應如何滿足經濟實質?
【編者按】
2020年7月13日,開曼稅務信息管理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TIA)針對經濟實質法又發布了全新的指引,即所謂的《地區間可流動業務活動的經濟實質指引3.0版》(THE GUIDANCE NOTES FOR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VERSION3.0,下稱“指引”)。
這份3.0版本的指引,長達89頁,內容涉及到開曼實體經濟實質的方方面面。相較2.0版本,其一大變化在于:其包含了對每一類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的具體說明。
和其他相關活動不同,指引3.0并未針對基金管理業務給出具體的指導案例。因此,本文我們將聚焦:作為基金管理公司,開曼實體從事何種業務會被認定為“相關實體”,并須滿足經濟實質(不含指導案例)?
D.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1. Scope of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一、基金管理業務的界定和范圍
在開曼經濟實質法及相關法例中,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相關實體,需要滿足經濟實質合規要求;但是投資基金被排除在外。事實上,二者并不容易區分開來。
針對基金管理業務,指引3.0對具體規定如下:
而針對投資基金,指引3.0則有不同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3.0中將“投資基金”的概念擴充到“私募基金”(Private Fund),即根據2020年開曼群島《私募基金法》在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注冊的私募基金被視為經濟實質法下的投資基金。此外,對于業界一直關注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指南3.0堅持了共同基金屬于投資基金的立場。
也就是說,在開曼CIMA注冊的私募基金和共同基金,都屬于投資基金的范疇,但不屬于基金管理業務的范疇,因此,不需要滿足開曼經濟實質合規要求。對此,開曼的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可以暫時放松、喘口氣了了!
2. GIGA for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二、基金管理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
指引3.0對基金管理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做了明確規定,主要可以從4個方面來進行判斷:
1. 做出投資資產的持有或出售決定
CIGA主要集中于對投資資產的并購、處置或交易做出決定。該等決定需要在開曼群島內通過一個投資委員會(investment committee)、董事會(或同等組織)做出。
為確保該等決定是在開曼群島內做出,一定比例的董事需要親臨開曼群島。但是,指引并沒有對親臨開曼群島的董事比例做出具體規定,需要case by case地與開曼主管當局溝通。
2. 計算風險和撥備
如果一個基金經理可以將其客戶所投資基金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貸風險、流動風險及運營風險等)作為一個整體予以評估,并通過基于戰略基礎的撥備來計算整體風險,此時該基金經理的所作所為屬于CIGA。
如果一個基金經理對風險的計算和撥備僅限于對某一領域(而非大部分領域),或基金經理只是例行公事地接受其他實體做出的風險計算,則此時該基金經理的所作所為不屬于CIGA。
3. 對外匯率和利率的波動以及對沖做出決定
如果一個基金經理對客戶投資基金的匯率或利率波動風險管理做出整體性和戰略性的決定 (如負責外匯、利息或其他對沖操作,或對客戶投資基金進行風險和優化),則該基金經所作所為屬于CIGA。
如果一個基金經理僅對客戶所投資基金的特定投資作出孤立(isolated)的決定,則該基金經理的所作所為不屬于CIGA。
4. 向投資人和開曼監管部門CIMA匯報
如果一個基金經理可以確保其客戶投資基金運轉良好,并能夠針對該基金的財務狀況及時準確地提供信息,則該基金經理的所作所為屬于CIGA。
在這種情況下,可由投資基金行政管理人或其他人士來處理日常存檔、行政管理、到CIMA存檔等事項。但是,基金經理須確保該等事項可以及時、準確地處理和申報。
三、特別之處:
將基金管理業務外包給開曼群島外的人,該如何認定?
根據經濟實質法及3.0指引,相關實體從事基金管理業務必須就其基金管理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在開曼群島滿足經濟實質合規。
— 如果相關實體將CIGA外包給外國服務供應商(如,在美國、英國或香港的投資經理),則相關實體不應從該等活動中獲得相關收入。也就是說,開曼主管當局不應期待相關實體將會從該等CIGA中獲得收入,因此不須滿足經濟實質合規要求。
— 如果相關實體將CIGA的某些方面外包給開曼群島島內的服務提供商,將會被認為需要部分滿足了相關實體的CIGA,并在對應范圍內滿足經濟實質合規要求。
對此,開曼群島島內供應商在收到稅務信息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驗證通知「30天內」需確認其外包信息。如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信息驗證,稅務信息局可能會否認“相關主體”已通過島內的外包服務滿足經濟實質測試要求。
四、不得不做的經濟實質通知(ESN)
對于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開曼實體,無論其是否適用經濟實質法的“相關主體”,都應履行通知義務,并對通知的內容和流程進行了進一步說明,這就是經濟實質通知(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ESN”)。
針對ESN通知,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開曼實體需要提交的內容包括:
a) 是否從事基金管理相關活動;
b) 如果從事基金管理相關活動,是否屬于相關實體;
c) 從事基金管理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是否為開曼以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d) 若為開曼稅收居民,需要提供財務年度截止日期、提交ESN信息者的姓名和地址;若為非開曼稅收居民,需要提供直接控股公司、最終控股公司和最終實益所有人的名稱、地址及其他身份確認信息、財政年度截止日期、稅收居民支持材料等。
ESN提交截止日期為每年的3月31日。受新冠疫情影響,今年的ESN提交截止日期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請您和您的客戶務必和注冊代理聯系,確認是否已經合規填報今年的ESN。
除了履行通知義務外, 每個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主體”都應滿足經濟實質測試并提交經濟實質報告(Economic Substance Return,“ESR”),其應于每個財年終了后12個月內向稅務信息局提交。
以選擇了公歷年度為財年的開曼群島公司為例,需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報告。目前而言,經濟實質申報的(“DITC Portal”)信息平臺還未正式上線,也沒有受新冠疫情影響而延遲的通知公布。
五、宏Sir特別提醒
最后,我們特別要提醒您和您客戶的是,指引3.0的所有規定都針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而非針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普通合伙人。
如您所知,在開曼的私募基金公司,大多采用ELP結構,其本身并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開曼的稅收義務非常有限,幾乎為零??梢哉f,經濟實質主要增加的是沒有在CIMA注冊的開曼ELP的注冊合規成本。
但是,對開曼ELP的管理合伙人而言,則完全不同。事實上,開曼ELP的普通合伙人不僅要根據自身情況來判斷是在開曼當地還是在開曼境外滿足經濟實質,還須認真對待隨之而來的稅收問題,而這無疑需要綜合考量和跨境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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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實質指引3.0系列四:作為控股公司,開曼實體應如何滿足經濟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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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2020年7月13日,開曼稅務信息管理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TIA)針對經濟實質法又發布了全新的指引,即所謂的《地區間可流動業務活動的經濟實質指引3.0版》(THE GUIDANCE NOTES FOR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VERSION3.0,下稱“指引”)。
這份3.0版本的指引,長達89頁,內容涉及到開曼實體經濟實質的方方面面。相較2.0版本,其一大變化在于:其包含了對每一類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的具體說明。
最為重要的是,指引3.0針對每一類相關活動提供了指導案例(worked examples),這對實際操作非常具有參考價值。為此,我們特以「經濟實質指引3.0系列」的形式,按照「相關活動」的不同類別,和您分享指引中最有價值的關鍵點——重點合規案例。
本文我們將聚焦:在3.0版指引的指導案例中,作為總部機構,開曼公司從事何種業務會被認定為“相關實體”,并須滿足經濟實質?
一、關于總部業務(Headquarters Business)
根據開曼經濟實質指引3.0版本,「總部業務」被定義為“向同一集團內部的實體提供下述服務”:
(a) 進行高級管理
(b) 控制同一集團內部任何實體所從事活動的實質性風險;或
(c) 為(b)段所述控制之活動的實質性風險提供實質建議。
需要指出的是,總部機構向同一集團內部實體所提供的服務不包括:銀行業務、分銷及服務中心業務、融資及租賃業務、基金管理業務、控股公司業務、保險業務、知識產權業務、運輸業務。
在這種情況下,集團被定義為“通過所有權或控制權而連接在一起的集合,其須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合并財務報表,或須在公開證券市場上交易時合并財務報表”。
從總部業務的定義可以清楚地看出,一個實體是否會被認定為總部業務,與其在集團中所處位置無關,重點在于其向集團其他實體所提供服務的類別與性質。
在從事其他8類相關活動(銀行業務、分銷及服務中心業務、融資及租賃業務、基金管理業務、知識產權業務、控股公司業務、保險業務、運輸業務)時,開曼公司所提供活動可能會落入總部業務的定義范圍內。
也就是說,總部業務和其他業務,可能會同時并存。為避免重復報告,根據3.0版指引的要求,相關實體在從事相關活動時,如果以滿足了其他8類相關活動,則不再被認定為從事總部業務。
二、總部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CIGA)
對于總部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3.0版指引和2.0版指引并無實質變化,其規定如下:
— 做出相應管理決定
針對集團其他公司的實質功能和重要風險做出決定,如,戰略計劃、市場戰略、信息技術和資產并購等。
— 代表集團內其他實體產生費用
提供專業建議、購買重要資產或代表集團作為一個整體而采購技術,以及其他重要的共享成本,包括市場營銷、IT支持和HR管理等。
— 協調集團間各主體活動
協調集團總需求,以實現集團協調效應和降低成本。
基于上述「總部業務」及其「核心創收業務」的界定,3.0版指引給出了四個與「總部業務」相關的指導案例,供廣大開曼公司參考。
現在,我們就來看看,到底什么樣的業務會被認定為“相關實體”,進而須滿足一系列的經濟實質要求!
E. Headquarters Business
1. Scope of Headquarters Business
Headquarters business is defined as “the business of providing any of the following services to an entity in the same Group -
三、與總部業務相關的「指導案例」
【案例1】
CayCo Ltd,作為一個相關實體,是一家集團公司的一部分。該集團公司在開曼群島和其他開曼之外的司法管轄區設有子公司,其中,每家子公司實體都有自身的董事會,負責為自身實體做出戰略決策和管理決策,并對相應管理決策和風險負責。CayCo Ltd和子公司之間并無服務協定,且CayCo Ltd不為集團子公司提供任何其他服務。
CayCo Ltd為集團內部特定子公司提供貸款和其他義務方面的母公司擔保,該等擔保以CayCo Ltd公司資產債券為抵押資產。
此時,CayCo Ltd是一個相關實體,但是其并未承擔總部業務的相關活動。因此,CayCo Ltd僅須存檔ESN(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ESN”)文檔,不須再滿足經濟實質測試(Economic Substance Test,“EST”)和經濟實質申報(Economic Substance Reporting,“ESR”)要求。
【案例2】
CayCo Ltd,作為一個相關實體,是一家全球性集團公司的總部。CayCo Ltd對集團公司的戰略計劃和戰略方向作出決定,且管理集團風險。CayCo Ltd的高級管理團隊花費時間定期與集團下屬子公司就執行集團戰略和風險管理進行溝通。CayCo Ltd不從集團子公司收取服務費,但從集團子公司的資產和債務投資所獲的利息、紅利和資本利得中獲益。
此時,CayCo Ltd是一個相關實體,承擔總部業務的相關活動,須存檔ESN文檔,滿足EST,并最終存檔ESR文檔。由于CayCo Ltd從事了資本利得方面的相關活動,其須在ESR文檔中報告該等收入。
【案例3】
該案例和上述案例二幾乎一樣,僅有的一點不同是:CayCo Ltd是加拿大稅務居民。
此時,CayCo Ltd不會被認定為相關實體,因為其是開曼群島外的稅務居民。CayCo Ltd僅須存檔ESN,并提交其加拿大稅收居民的相關證據,不須再滿足EST和ESR要求。
【案例4】
CayCo Ltd,作為一個相關實體,是一家全球性集團公司的總部。該集團的其他公司注冊于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其最終控股母公司是一家美國公司。美國公司董事會為集團設定戰略方向和公司政策。
根據一份或多份服務協議,CayCo Ltd雇傭了高級管理、法律、風控、IT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為集團其他成員提供服務。根據服務協議,CayCo Ltd獲得相應報酬。
此時,CayCo Ltd,作為一個相關實體,從事了總部業務的相關活動。因此,CayCo Ltd須存檔ESN文檔,進行EST測試,并最終存檔ESR文檔。
四、針對總部機構,宏Sir的特別提醒
? 在此,我們特別提醒您和您的客戶:所有的開曼實體,即便其并非一個相關實體(relevant entity),同樣須到公司注冊處存檔經濟實質通知(ESN);對于被認定為相關實體的開曼實體,則需要做更多的合規動作,包括接下來的EST測試和ESR存檔。
? 如果一個實體申報的是開曼以外司法管轄區稅收居民,須向開曼TIA提供直屬母公司、最終母公司和最終實益所有人等方面的信息。該等信息,可通過CRS或經申請,交換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稅務機關(包括最終實益所有人所在地稅務機關)
? 開曼實體若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滿足經濟實質測試,并提交經濟實質報告,會被開曼政府處以5,000開曼元的罰款,并加收每天500開曼元罰金。
? 如果一直對經濟實質合規置之不理,開曼實體可能會被公司注冊處剔除注冊(strike off);若情節惡劣,開曼實體的股東或董事還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因此,您和您的客戶,請務必引起重視、及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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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直在變,讓人不知從何下手
自推行經濟實質法以來,開曼群島已經公布了一系列的相關法例,其中,單單指引就已經更新到3.0版本了(如下圖)。對于廣大投資者來說,一方面覺得滿足經濟實質特別重要,應當認真對待;另一方面則對各種繁雜的合規要求,一頭霧水、無所適從。
就在2020年7月13日,開曼稅務信息管理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TIA)針對經濟實質法又發布了全新的指引,即所謂的《地區間可流動業務活動的經濟實質指引3.0版》(the Guidance Notes for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Version 3.0,下稱“指引”)。
這份3.0版本的指引,仍然有長達89頁,內容涉及到開曼實體經濟實質的方方面面,比如:
? 法律架構
? 經濟實質法的范圍
? 經濟實質測試
? 通知和報告
? 主管機關職責
? 規例:部門具體指導
? 外部參考資料(OECD和EU)等等
不要說對普通投資者,即便是對于宏Sir這樣的專業服務提供者,也難以在短時間內搞清楚所有狀況。對于開曼公司來說,要滿足經濟實質,真的是太難了!
二、化繁為簡:3.0版指引的主要變化
但是,無論開曼經濟實質法這塊骨頭再難啃,作為專業人士,我們還是只能硬著頭皮去了解和深入研究,并盡可能準確地分享給您和您的客戶。
在我們看來,相較2.0版本,該指引的一大變化在于:其包含了對每一類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的具體說明。
即,在「部門具體指引(sector specific guidance)」中,列出了每一類相關活動的范圍、可能被認為屬于相關活動的活動類型,以及相關活動的核心創收活動(the 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認定等標準。
最為重要的是,指引還針對每一類相關活動提供了合規案例(worked examples),這對實際操作將會是非常有用的參考。
總的來說,該指引集中體現了過去12個月開曼經濟實質立法的變化,并將各種立法變化納入到了不同項目的具體指引中。
鑒于指引所涉內容過于龐雜,一篇文章難以盡數,因此,接下來我們將集中和您分享最有價值的關鍵點——每類相關活動的核心創收界定、及重點合規案例。
三、相關主體、相關活動及核心創收活動
開曼經濟實質法規定,“相關主體”從事“相關活動”必須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故明確“相關主體”與“相關活動”的定義是完整理解經濟實質法的第一步。
其中,核心創收活動的認定,是最為關鍵的標準。對此,我們整理如下表:
相關主體 | ||
---|---|---|
No. | 類別 | 詳情 |
第一類 | 公司 | (1)根據《開曼公司法(Company Law 2020 Revision)》成立的非內國公司; (2)根據《開曼有限責任公司法(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Law 2020 Revision)》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
第二類 |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 根據《開曼有限合伙企業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aw 2017)》注冊的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
第三類 | 外國公司 | 成立于開曼群島境外,但根據《開曼公司法(Company Law 2020 Revision)》注冊的公司。 |
不包括:開曼國內公司、投資基金、非開曼群島稅收居民 |
相關活動 | ||
---|---|---|
No. | 類別 | 核心創收活動一覽 |
第一類 | 銀行業務 | 1. 籌集資金、風險管理(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利率風險管理活動) 2. 套期對沖安排 3. 向客戶提供貸款、商業信用或其他金融服務 4. 管理核心資產,并向投資人和金融監管部門匯報 |
第二類 | 分銷及服務中心業務 | 1. 運輸、存儲貨物、配件和原料 2. 管理存貨 3. 處理訂單 4. 提供咨詢或其他行政管理服務 |
第三類 | 融資及租賃業務 | 1. 談簽融資條款 2. 確定并獲取待租賃資產 3. 確定融資和租賃的條款及期限 4. 監督融資和租賃合同的執行,并管理對應風險 |
第四類 | 基金管理業務 | 1. 作出投資資產 2. 計算風險和撥備 3. 對外匯和利率的波動以及進行決策 4. 向投資人和金融監管部門匯報 |
第五類 | 總部業務 | 1. 做出相應管理決定 2. 代表集團內其他主體產生費用 3. 協調集團間各主體活動 |
第六類 | 控股公司業務 | 純控股公司在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享受減少的(reduced)經濟實質測試: 1. 滿足《開曼公司法(Company Law 2020 Revision)》下所有的存檔要求;且 2. 其在開曼群島內有“足夠”人力資源和辦公場所來控股和管理其他實體。 |
第七類 | 保險業務 | 1. 預測、管理并計算風險 2. 保險或再保險 3. 向投資人和開曼監管部門匯報 |
第八類 | 知識產權業務 | 1. 知識產權資產是一項: a) 專利或類似于專利的研究和開發;或 b) 非貿易或無形的(包括商標)品牌、市場或分銷資產; 2. 除非相關活動是高風險知識產權業務,在特殊情況下,其他核心創收業務包括: a) 對無形資產創收活動的主要風險及隨后的開發做出決定、加以管理,并承受相應風險; b) 對并購而來的第三方無形資產創收活動的主要風險及隨后 的開發進做出決定、加以管理,并承受相應風險; c) 對無形資產的開發所帶來的第三方核心創收活動進行貿易和運管。 |
第九類 | 運輸業務 | 1. 管理船員(包括雇傭、支付薪酬和監督員工) 2. 檢修和維護船只 3. 監督和追蹤運輸 4. 決定訂購何種商品和何時運輸,并組織和監督航行 |
上表中,突出顯示的「投資控股業務、知識產權業務和運輸業務」,其核心創收業務的說明都是該指引中的最新內容。在此前的2.0版本中,均是概括性描述,并無細分;但是在該指引中,做出了非常明確的界定,可供您和您客戶參考。
其中,針對純投資控股業務,在符合2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享受減少的經濟實質測試。第1點非常好理解,那就是合規存檔。但是第2點中“足夠的人力資源和辦公場所”則一如既往地模糊不清。
對此,此次指引表示:對于純控股公司,通過開曼群島的注冊服務代理商,「可能」會滿足減少的經濟實質測試要求。但是,到底能否滿足,還是要視控股公司所從事業務的水平和復雜程度而定。
一句話,能不能滿足,怎樣才能滿足,標準依然霧里看花、水中望月——解釋權在開曼主管當局手中,您和您的客戶只能摸著石頭過河!不過,好消息是,指引明確指出純控股公司不需要在開曼群島內實際運營。
四、案例分享:何種控股公司可享受減少的ESN測試?
如本文開頭所說,該指引非??少F的一點在于,其對相關實體和相關活動是否滿足經濟實質法,進行了舉例。在此,我們以最為常見(也是大家最關心)的開曼控股公司為例,和大家分享指引中所列出的5個不同案例。
【案例1】
CayCo Ltd是一家相關實體。作為一家集團架構的純控股公司,其持有其他兩家公司100%的股份,每年的分紅,股息支付至計息銀行賬戶。公司的銀行賬戶用于收取股利和支付公司費用。這是 CayCo Ltd唯一的活動。
此時, CayCo Ltd 「是」一個純控股公司。銀行賬戶附帶利息收入的收取不影響其被劃分為純控股公司。因此,CayCo Ltd 將被要求提交一個 ESN,以滿足減少的ES測試。
【案例2】
CayCo Ltd是一家相關實體,擁有經紀賬戶,該經紀帳戶只持有相關實體的股份。這是 CayCo Ltd唯一的活動。
此時,CayCo Ltd「不是」一個純控股公司。因為 CayCo Ltd的唯一資產是對經紀人的索賠,其并不直接持有或管理參股證券,而是由經紀人持有。因此,CayCo Ltd不從事控股公司業務,將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減少的ES測試。
【案例3】
CayCo Ltd是一家航運公司,收購了另一家公司 Y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此時,CayCo Ltd「不是」一個純控股公司。因為它正在開展航運業務,這顯然不是一項附帶于持有參股的活動。CayCo Ltd 應考慮其是否從事相關的海運業務活動。CayCo有限公司將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減少的ES測試。
【案例4】
Trust Services Ltd作為多個信托的專業受托人,以受托人的身份持有資產(包括參股資產)。Trust Services Ltd提供托管服務,不是資產的受益所有人。
此時,Trust Services Ltd「不是」純控股公司。因為它不是為自己持有資產而是收取受托人費用(即除股息和資本利得外的其他收入)。Trust Services Ltd將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減少的ES測試。
【案例5】
GP Ltd是豁免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僅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代表豁免有限合伙持有其他實體的股權,并代表豁免的有限合伙取得該股權的全部股息和資本利得。作為豁免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P Ltd參與豁免有限合伙業務的管理和開展。
此時, GP Ltd「不是」一家純股權控股公司。原因在于:
? GP Ltd并不為其自身利益持有資產。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該資產由普通合伙企業代表豁免的有限合伙企業持有。
? 普通合伙企業對豁免的有限合伙企業進行管理和開展業務,是指普通合伙企業所實施的活動明顯不是附屬于其在豁免的有限合伙的參股份額(即普通合伙人權益)。GP有限公司應考慮其是否在為自己的利益開展相關活動。
因此,GP Ltd將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減少的ES測試。
五、宏Sir觀點
? 事實上,該指引對9大類別的相關活動,都列出了判定案例。篇幅所限,本文無法一一詳述。如果您對《經濟實質指引3.0版》感興趣,可以微信后臺回復「咨詢」二字,了解更多情況。
? 在此,我們特別提醒您和您的客戶:所有的開曼實體,即便其并非一個相關實體(relevant entity),需在存檔周年申報(annual return)前到公司注冊處存檔經濟實質通知(ESN)。
? 如果一個實體申報的是開曼以外司法管轄區稅收居民,須向開曼TIA提供直屬母公司、最終母公司和最終實益所有人等方面的信息。該等信息,可通過CRS或經申請,交換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稅務機關(包括最終實益所有人所在地稅務機關)
? 開曼實體若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滿足經濟實質測試,并提交經濟實質報告,會被開曼政府處以5,000開曼元的罰款,并加收每天500開曼元罰金。
? 此外,開曼TIA將于在第三季度推出一個經濟實質報告平臺,這就是所謂開曼群島DITC Portal,供開曼實體在網上直接申報。通過該申報系統,開曼稅務局將可以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共享您或您客戶所申報的信息,比如稅收居民信息等。
? ? ?
待開曼群島 DITC Portal推出后,開曼TIA還會發布相關的使用指南。對此,我們會一直關注,并第一時間和您溝通。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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