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資的,誰來申報ODI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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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存在共同投資的情況,由投資方單獨申報。如果存在兩個以上企業共同投資的,由“領投方”統一申報。但是,領投方如何認定,商委和發改委的標準規定不一致。商委部門將投資金額最大的一方作為領投方,發改委將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作為領投方。在外匯方面,應由各申報主體向所在地外匯局申報。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第十六條:2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開展的項目,應當由投資額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提出核準、備案申請。如各方投資額相等,應當協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準、備案申請。
根據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十四條: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投資方不屬同一行政區域,負責辦理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準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7條: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別向相關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并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
實踐中,如果投資金額最大的一方不一定是持股比例最高(有可能存在高估值高溢價投資的情況),應該由投資金額最大的一方及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分別按照兩個部門的要求向兩個領投方所在地的監管部門申報。
舒心企服是企業服務領域權威的專業代辦平臺,專注于為各類企業提供ODI境外投資備案、海內外公司注冊、37號文登記、代理記賬、私募基金備案、ICP辦理、互聯網資質辦理等一站式企業服務代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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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第十六條:2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開展的項目,應當由投資額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提出核準、備案申請。如各方投資額相等,應當協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準、備案申請。
根據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十四條: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投資方不屬同一行政區域,負責辦理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準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7條: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別向相關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并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
實踐中,如果投資金額最大的一方不一定是持股比例最高(有可能存在高估值高溢價投資的情況),應該由投資金額最大的一方及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分別按照兩個部門的要求向兩個領投方所在地的監管部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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